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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崔根良:泄露个人信息者法律监管要从严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  发布于:2017-03-07 10:01:06  来源: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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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18.3万亿元,同比增长36.5%,交易规模跃居全球第一;2016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预计超过25万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超过10%。电商业务与光纤设备、电力电网企业也与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后者作为供应商,见证与受益了电商的崛起。人大代表、国内光纤及电力设备制造商亨通集团董事局主席崔根良在本次两会的提案中就注意到了已公布的《电子商务法(草案)》(下称“电商法”)部分条款。他建言,电商平台应承担针对消费者的连带赔偿责任,而如果有人将身份及银行卡信息对外泄露的话,也应有严格的监管措施。
 
  国家的电商立法已进入人大审议日程,电商法已于2016年12月2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崔根良就草案提出了两大修改意见。
 
  第一,电商法第五十八条的原文是: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提供的商品质量负责,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提供的服务质量负责。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要求赔偿。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能向消费者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其他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先行赔偿;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向消费者赔偿后,有权向平台内经营者追偿。
 
  就上述内容,他建议改为,“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或者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要求赔偿。”
 
  “之所以(增加了向电商第三方平台要求赔偿)这一句,是因为电商平台在性质上,与各种集成各种商品和服务的商场是一样的。”他建议,应将电商第三方平台列为责任主体,直接对消费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否则,这将对消费者维权不利,与“谁受益谁负责”的风险负担原则不符。
 
  电商平台存在经营跨地域、虚拟性的特点,消费者要找千里之外的经营者有困难,往往只能放弃维权。另一方面,当电商平台以某种方式参与交易(如网站参与产品推荐、竞价排名等),一旦出现侵权及假冒伪劣产品,更应成为直接责任方;若有电商平台行为不佳,也应考虑把惩罚性赔偿纳入法律条文内,最大限度地避免电商平台的不当行为。
 
  第二,应建立相应制度提升个人信息保密手段,防止信息泄露、丢失、毁损,确保电子商务数据信息安全。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和毁损时,电商经营主体应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特别是在公民信息安全受到侵害后,或在公民维权、起诉、索赔等方面的制度设计上,应有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

  电商平台作为信息的汇集地,掌握着海量的商家信息和消费者个人信息,一旦发生管理上的不慎或者电商平台经营者的投机取巧行为,将有可能导致海量消费者个人重要信息被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必将对受害的消费者造成巨大生活影响和经济损失。只有在立法层面设定严厉的法律责任,合理设计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侵害后的维权、起诉、索赔等配套制度,才可划出清晰的法律红线,有效促使电商平台合法、审慎地实施经营管理。
 
  同时他也提出,要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机制、监督和审计机制,并将快递物流纳入消费者信息保护主体,“快递公司也掌握着部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如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如果能把快递物流纳入电子商务法,也会进一步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公民隐私将得到更大保护。”他在提案中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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