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商授权不应成为公平竞争的羁绊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2-10-19 09:4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投稿邮箱为:tougao@caigou2003.com,投稿时请附作品标题、作者姓名、单位、联系电话等信息,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一经采用,本网会根据您的文章点击情况支付相应的稿酬。
在政府采购工作中,通常要求投标人在使用他人产品参与投标时必须提供厂商的授权证明。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方面是确保招标人能得到正规、合法的产品以及相应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另一方面则是保护制造厂商的权益,防止冒牌、水货泛滥。
但在具体采购工作中,经常会出现招标人的良好愿望被厂商恶意利用的情形。业内专家认为:政府采购需要的是合格产品和优质服务,而不是"厂商授权",为实现采购目标,政府采购活动必须形成不同品牌厂商之间的竞争和相同品牌不同经销商之间真实有效的竞争。
政府采购行为和大众消费行为从本质上来看其实并无实质性区别,两者都是一种市场买卖行为,只不过资金来源和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同。以普通电脑采购为例,很少有大众消费者要求商家提供"厂商授权",人们更多地关注所采购的产品是否为合格产品、质量如何、价格高低,即便是批量采购亦如此。
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日臻完善,经济领域的立法进程不断加快,对生产环节、流通环节的监管都有专门的职能部门负责,分工明确而具体,质量管理体系、3C、节能、自主创新等各种论证体系严密。对于在政府采购市场相对比较成熟的IT类采购来说,厂商授权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如何使用才能确保既能够实现采购质量的可靠,同时又促进各品牌之间的有效竞争呢?
厂商授权即制造厂商同意投标人使用其产品并保证提供相应服务的证明。除了少数专业性极强的设备之外,国家已经针对常用消费品制定了相应的"三包"法规,目前已有家电、微型计算机商品的"三包规定"。"三包"规定清晰地明确了产品的质量及售后服务问题的责任归属机制,"谁销售谁负责三包",所以,"产品质量出了问题谁负责"的问题是有明确的责任人承担的。
另外,绝大多数"厂商授权书"的内容也都没有超越国家"三包"规定的生产者的义务范围,只是同意投标者使用自己的产品投标,并保证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从这个角度看来,在"国家三包法"适用的产品范围内,只要严格执行"三包"规定,消费者的权益就有了足够的法律保障,是不需要生产厂商进行"授权"的。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政府采购目前采取的是货到付款政策,如果出现假货、水货或盗版软件等情况,相关部门不仅可以拒绝付款,该投标人还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一来,也就保护了招标人的权益。也就是说:原来要求厂商出具授权书的目的已经达到。
其实,采购代理机构要求"供应商无论是什么样的采购标的,每次都要提供单次授权"的谨小慎微的做法应该是没有必要的。这不但会使得投标人及信誉良好的厂家不得不多花时间去办理单次授权事宜,更糟糕的是还会给某些"有机会就捞一把"的生产厂家制造牟取暴利的机会。这对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显然是不利的。
因此,投标人只要是某个产品认定的年度经销商,具备某项产品的销售资格,就应该允许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没必要多找麻烦、人为地制造屏障。
(政采)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上一篇:云计算规模越大越安全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承德护理职业学院校园网络升级服务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数据网络安全系统公开招标公告
- 工业PON等网络技术在制造型企业的示范应用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 册亨县123个行政村村级公共基础设施(信息网络建设)采购采购公告
- 桐梓县教育系统光纤网络租赁服务二次招标采购公告
- 天长市农村物流三级网络节点体系规划项目招标公告
- 重庆西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路口网络租赁(GGZC2020-G3-00319-CQXH)招标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人民广场办公区无线办公网络建设项目第二次公开招标公告
- 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基础网络系统升级改造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原省工商局)网络租赁项目招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