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供货应累计采购量享受价格优惠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秦志龙 发布于:2013-09-27 09:58: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投稿邮箱为:tougao@caigou2003.com,投稿时请附作品标题、作者姓名、单位、联系电话等信息,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一经采用,本网会根据您的文章点击情况支付相应的稿酬。
为了提高采购效率,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协议供货采购形式在各集中采购机构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协议供货也显示出了其公平公正性。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协议供货项目违背政府采购初衷,采购不规范的情况也确有发生。中国社科院今年发布的 2013年《法治蓝皮书》,更是将政府采购的价格问题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不过笔者认为,其统计方法存在一些问题,协议供货中产品价格高于市场价只是极个别现象。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极个别的现象,笔者认为,主要是协议供货后续价格的确定方式存在问题。协议供货的初次协议价格是通过公开招标产生的,应该没有问题。但在整个协议供货有效期内,每种中标产品的采购量是不同的,对同一种产品,在整个协议供货有效期内应对采购量进行累计。也就是说,其价格应在上一次采购的价格水平上下降。
比如,某集中采购机构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某公司的A、B、C、D四种型号的计算机为某年度的协议供货产品,A型号计算机的协议价格为8000元/套。1月,集中采购机构为甲单位采购A型号计算机80套,经过谈判,新价格为7800元/套;2月,该集中采购机构要为乙单位采购A型号计算机1套,那么此时的价格应该是7800元/套还是8000元/套?笔者认为应该按7800元/套的价格来采购。
但事实上在这种情况下,目前绝大部分集中采购机构都是按8000元/套的价格来采购的(不考虑供应商在此期间的主动市场调价行为)。
例如,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协议供货价格是这样描述的:"本期协议供货有效期内,合同采购金额不足30万元时,各采购单位可在中标产品范围内自行选择并直接采购。""合同采购金额超过30万,但不足120万元时,各采购单位应在中标价格及折扣基础上与中标供应商(协议供货项目中标人、中标产品生产厂家)协商,以争取获得更优惠的采购价格。"
再如上海、南京、深圳等地的集中采购机构,基本上也是按这种方式执行的,只是把采购金额改变为具体数量,如少于50套为一个价格,50~100套再定一个价格,均没有考虑一个协议供货有效期内的累计采购量,只是考虑到单次的采购量。
(作者单位: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下一篇:三举措提升企业协议供货竞争力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承德护理职业学院校园网络升级服务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数据网络安全系统公开招标公告
- 工业PON等网络技术在制造型企业的示范应用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 册亨县123个行政村村级公共基础设施(信息网络建设)采购采购公告
- 桐梓县教育系统光纤网络租赁服务二次招标采购公告
- 天长市农村物流三级网络节点体系规划项目招标公告
- 重庆西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路口网络租赁(GGZC2020-G3-00319-CQXH)招标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人民广场办公区无线办公网络建设项目第二次公开招标公告
- 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基础网络系统升级改造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原省工商局)网络租赁项目招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