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书递送主体不正确 供应商投诉无效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马磊 发布于:2008-11-05 09:2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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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无效投诉?不可能,理在我们这边啊!他们是不是有什么关系?”在河西电子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内,总经理黄万里十分懊恼的发着牢骚。
原来,今年8月,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受该市教育局的委托,以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批佳能投影机。政府采购中心接受委托后,按规定程序在监管机构规定的媒体上发布了采购信息,广泛邀请供应商参加。由于本次未涉及特许经营,采购文件也未对供应商资格提出特殊限制条件,于10月16日履行了谈判等程序。外市的一家叫图腾电子公司从4家供应商中胜出,成为第一候选人。
但是在这个城市里,佳能公司的惟一代理商就是河西电子有限公司,图腾电子不是代理商。
因此,7天之后,河西电子公司要求政府采购中心查处造假者,且查处之前不得公布成交结果。政府采购中心收到挂号信后不到2小时,公司的代表也来到政府采购中心,再次当面提出了上述要求。
与此同时,该市财政局党委、纪检组,市纪委、监察局等部门也都收到了H公司的投诉书,内容都是反映政府采购中心“暗箱操作”,使“造假者成交”,严重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市财政局党委、纪检组,市纪委、监察局等部门立即调查处理,并要求查处之前不准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成交结果。
但是,政府采购中心没有接受河西公司的要求,只向其进行了解释,仍按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布了成交结果,市财政局党委、纪检组也没有接受H公司的要求,而是要H公司认真学习《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正确对待本次采购。
这次投诉为什么会失败呢?该市政府采购负责人告诉记者,供应商这次投诉完全是错误的,首先,供应商投递主体不恰当,就是投诉书的递送主体不正确。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投诉书的递送主体应当是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这就是说,投递的主体只应当是一个,那就是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而河西公司则是将投诉书递送给该市的政府采购中心,违反了上述《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自然无法给与受理。
同时,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供应商的正确投诉程序是,首先要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只有在被质疑人未按时作出答复,或对其作出的答复不满意的情况下,才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另外,供应商也只有对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决定的,才能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本案的投诉人根本没有质疑就去投诉了,同时特投诉错了地方。
还有,投诉的内容是没有道理的,因为招标文件本身没有规定中标企业必须是佳能的本地代理,政府采购中心接受委托后,按规定程序在监管机构规定的媒体上发布了采购信息,并广泛邀请供应商参加投标,因此,程序是合法的。
看来,对于厂商而言,今后一定要切实重视和加强对《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真正弄明白自己的权力、义务,和投诉流程再进行投诉,才不会白费力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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