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原谅的“小错误”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沙洲 发布于:2008-12-17 09:08: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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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小王所在的招标公司受当地工商局委托,对其急用的一个网络设备采购进行公开招标。截止到开标前,一共收到4分投标文件,按时开标。本以为这个标可以顺利进行,但开标后,发现了一个又一个“小错误”。A公司投标文件中的资质证明竟然是去年的,B公司的报价少写了一个“0”,价格低得让人咋舌。小王犯愁了。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这两家都应该算作无效投标,只能废标。
但是小王所在招标公司考虑到,一旦排除这两家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就会造成“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而不得不废标的情形,重新招标又要耽搁很长时间,将不能满足采购人“急用”的需求,可能以后就不再信任他们公司,不会再将采购项目放到他们公司来做了。
正在犹豫的时候,A公司的法人代表找到招标公司进行解释,他们有今年的资质证明,只是制作投标文件的工作人员粗心大意复印错了;B公司也澄清,完全是笔误。小王和招标公司的领导考虑再三,觉得这个不属于技术、质量和服务等方面的问题,应该不会有太大的影响。而且这两家的声誉一项不错,这次的错误也确实是个小疏忽而已,无伤大雅。更重要的是,招标公司第一次和工商局合作,当然要留下个好印象。为了在采购人指定的时间内采购到满意的产品,招标公司决定对A公司和B公司的“错误”进行更正,让他们出具书面澄清文件。评标活动按照更正后的条款继续进行。最终,B公司以优良的技术和合理的报价胜出。
小王本以为这次招标到此就算圆满完成任务了,但是,在公示期间,落标的C公司提出了质疑。他们对这个结果表示不满,认为在A、B两个公司的投标发生失误的情况下,应该废标,然后重新招标。
小王急了,他给C公司的法人代表打电话:“A公司和B公司都是笔误或者一些低级错误,按照规定废标然后重新招标,他们还会犯这样的错误吗?当然不会。按照实力,那还是B公司中标,为什么要多此一举呢?”C公司则回答:“我们能不能中标,那得重新招标重新评了才知道,但你们这样做是违规的,不尊重我们投标人,我们就得投诉!”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投标文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但投标人的澄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上述案例中,资质文件和报价均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招标公司就不该让B公司澄清疏漏的问题。
在招标过程中,不少代理机构都会遭遇采购人说“急用”,要求代理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的情况。为了能获得采购人的信赖和认可,一些代理机构常常会违规操作,比如像小王他们一样“忽略”投标文件中的“小错误”。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投标文件”、“不具备招标文件资格要求的投标文件” 都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标处理。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如果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了“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况时应予废标。因此,即便是采购人“急用”,这个标也应当遵守法律,废标后重新开标,“小错误”同样不能原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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