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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价虚高难控待规范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刘欢  发布于:2009-06-22 11:0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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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各地协议供货执行中,媒体价和最高限价出双入对。但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调查发现,在协议供货采购中,媒体价和最高限价间却并没有实质性联系,更难以影响采购人的采购结果。那么对于协议供货来说,媒体价到底有什么意义?】
  
  编者按政府采购中心协议供货平台上有这样一个普遍现象:媒体价和最高限价差距大得离谱。在某政府采购中心协议供货平台上,媒体价甚至比最高限价高出数倍,其中某款戴尔笔记本电脑媒体价为14555元,最高限价7422元;某款思科交换机媒体价24613元,最高限价仅为5985元。为什么媒体价会和成交价有这样大的差距?高出最高限价数倍的媒体价在协议供货中究竟还能发挥怎样的作用?

 


形形色色的媒体价让采购人看花了眼,也让采购人开始质疑媒体价作为采购参考的可行性。


  
  如果用协议供货媒体价和最高限价比较评价协议供货的采购效率,采购人通过协议供货平台购买IT产品无疑是捡了个大便宜。看起来动辄50%折扣率的协议供货帮助采购人省了一大笔经费,但事实上,采购这些“疯狂”打折的产品却未必能让采购人在价格上占到便宜。
  
  在混乱的媒体价背后,一方面是采购人的迷茫,在面对媒体价时不得不将其刻意忽视;另一方面则是厂商的无奈,为了突显价格优势而精心“打造”媒体价。可以说,媒体价的混乱无序已经使其丧失了反映产品应有市场价值的属性,更难作为产品公允价值的体现,提升协议供货效率。
  
  绝对定价权是混乱根源
  
  在谈到媒体价问题时,不免先要把媒体价的概念做一番解释。所谓“媒体价”并非产品出现在媒体上的价格,否则IT卖场中也就不会有所谓媒体价了。其实,“媒体”仅仅是“公开”的代名词,业内公认的媒体价定义应该是“厂商对外公布用于指导市场销售的产品报价”。
  
  这一定义不仅获得了多家采购中心认可,也得到了包括联想电脑、曙光服务器、EMC存储在内的多家企业肯定。
  
  但定义终究不是定价方法,协议供货中的媒体价并未因定义统一而摆脱混乱状态。一款笔记本电脑媒体价甚至会达到3万元,但最高限价往往还不到媒体价的50%。与媒体价虚高然后大幅打折相比,不同地区协议供货媒体价的不统一则更为夸张。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调查发现,完全相同的产品在不同政府采购中心协议供货中的媒体价并不相同,在政府采购中销量不俗的某笔记本电脑品牌同型号、配置的产品在两个不同协议供货平台上媒体价差距居然达到4000元,很难想像差异巨大的媒体价是怎样产生的。
  
  南京市协议供货平台某电脑品牌供应商总协调人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媒体价的计算思路是“由各种成本与合理利润之和共同构成媒体价”。听起来,这一媒体价制定方法并没有什么不妥,但仔细分析不难发现,其中“猫腻”并不少。
  
  如果媒体价真的是成本与合理利润之和,最高限价显然不会低于成本,那么最高限价与媒体价的巨大差额将全部是利润,更何况这一媒体价在任何市场都难以得到执行,因此很难想像这样高额利润的媒体价有什么合理性。考虑到媒体价的不统一,相同品牌、型号的产品在不同协议供货平台的媒体价差距高达4000元,更不由得让人质疑定价的合理性。
  
  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王九洲认为,媒体价只能由生产厂商制定,但这种权力也给了厂商乱定媒体价的机会,“只有生产厂商知道产品的成本和市场期望价格(媒体价),市场无权决定厂商制定的产品的媒体价,这就给了厂商制定虚高媒体价的机会。”
  
  与最高限价脱节难参考
  
  可以肯定的是,媒体价虚高的情况往往是由于厂商定价策略所致,而这一情况也直接使得媒体价与最高限价之间缺乏必然联系,难以作为协议供货采购的参考价格。
  
  从协议供货最高限价的确定方式不难看出,最高限价仅是根据投标产品进行的报价,一般来说这一价格应略高于成本。在厂商一手包办媒体价的情况下,媒体价中的“水分”可大可小,最高限价与媒体价之间更没有什么必然联系或者因果关系,因此媒体价和最高限价的差值和比例并不能反映出厂商投标该产品的让利幅度,计算出的折扣率也难以作为采购人采购是否划算的参考依据。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IT采购的解继涛认为,目前高高在上的媒体价已经不能反映最高限价到底比产品的实际市场价便宜了多少,混乱的媒体价使其无法起到最高限价参考标准的作用,“首先要搞清楚媒体价的制定标准,没有标准就不能和最高限价进行比较作为参考。另一方面,采购中心希望媒体价作为评标中价格评定的参考数值。”
  
  王九洲对媒体价可以作为评标参考数值的功能进行了肯定,同时认为目前厂商制定媒体价的方式不同导致媒体价这一功能难以实现。王九洲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有些品牌的媒体价和市场价相近,有些品牌则喜欢制定很高的媒体价然后大幅打折。在这种情况下,媒体价无法反映市场价,也没办法作为协议供货采购价格优惠程度的参考。”
  
  规范方能体现价值
  
  显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三方在媒体价问题上陷入了无章可循的尴尬。采购人不知道媒体价怎么产生而不敢贸然相信;采购代理机构同样不敢以此作为评判价格的有力证据;供应商更不知道采购中心需要的媒体价应该怎样计算才算合理。因此,占据着定价权的供应商就将媒体价作为了实现自己经营目的的工具。
  
  事实上,协议供货媒体价并非不能作为采购中心评标和采购人选购商品的参考依据,只是由于媒体价制定标准的缺失让媒体价失去了其应有的价值,反而成为了厂商市场策略的“试验田”。如果能够让媒体价与产品的市场价值挂钩,媒体价和最高限价以及成交价进行比对才能体现出采购人购买产品价格是否划算。
  
  王九洲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目前很难有产品能够以媒体价成交,市场价往往低于媒体价并且不断波动。所以只有当媒体价减少水分并体现产品实际市场价值时,媒体价在政府采购中才具有参考价值,否则最多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因素。
  
  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张明治则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表示,统计媒体价的本意是想突出政府采购项招标后协议供货的节约率,但目前的媒体价制定方式难以让人信服,政府采购需要公开透明的媒体价。媒体价本身都不公开透明,媒体价也就失去了作为参照物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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