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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向民间资本开放宽带接入市场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政府  发布于:2014-12-31 15:44:00  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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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国宽带接入市场具体情况和特点,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4年12月25日发布了《关于向民间资本开放宽带接入市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通告》提出鼓励民间资本以多种模式进入宽带接入市场。一是鼓励民营企业建设宽带接入网业务所需的基础设施,并以自有品牌为用户提供宽带上网服务。二是鼓励民营企业以资本合作、业务代理、网络代维等多种形式和基础企业开展合作,分享收益。三是鼓励拥有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ISP)经营许可证的民营企业,从基础电信企业租用接入网络资源,以自有品牌为用户提供宽带上网服务。为保障开放工作积极稳妥推进,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通告》对基础电信企业和民营企业分别提出了要求,并就第一种开放模式制定发布了《宽带接入网业务开放试点方案》。

    向民间资本开放宽带接入市场,是我国推进电信行业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的重要举措,将有力拉动民间投资,扩大信息消费,进一步繁荣信息通信市场,促进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宽带业务服务水平提升,为广大用户提供更多的选择和更好的服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向民间资本开放宽带接入市场的通告

工信部通〔2014〕577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和《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充分发挥民间资本灵活、创新的优势,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鼓励民间资本以多种模式进入宽带接入市场,促进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发展和业务服务水平提升。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宽带接入网络设施建设和运营。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宽带接入网业务试点(《试点方案》见附件),试点企业可以建设宽带接入网业务所需的基础网络设施,以自有品牌为用户提供宽带上网服务。

    二、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宽带接入网络的投资并与基础电信企业开展合作。支持民营企业以资本合作、业务代理、网络代维等多种形式和基础电信企业开展合作、分享收益,并以基础电信企业品牌为用户提供宽带上网服务。

    三、鼓励民营企业提供宽带转售服务。支持拥有因特网接入服务(ISP)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民营企业,从基础电信企业租用接入网络资源,以自有品牌为用户提供宽带上网服务。

    四、基础电信企业要按照公平合理、平等协商的原则,积极与民营企业进行合作,在合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行业制度及以下规定:

    (一)基础电信企业不得与民营企业签订含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

    (二)基础电信企业在向民营企业提供相关宽带网络资源时,其服务质量应不低于自身业务服务质量,相应价格应与民营企业平等协商确定。

    (三)针对本意见第二条,基础电信企业应积极探索与民营企业互利共赢的合作发展模式,集团公司要加强对其所属公司的管理,切实保障用户合法权益,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制度体系。及时总结经验和问题,定期向电信管理机构报送与民营企业合作的有关情况。

    (四)针对本意见第三条,基础电信企业应积极向民营企业开放宽带接入网存量资源,向社会公开合作接洽部门和合作事项。集团公司要积极探索推进宽带转售工作,逐步建立相应的业务合作流程和管理办法,有序组织实施。对于发现再次转租转售宽带资源的情况,应立即责成合作企业停止转租转售行为,并妥善处理已发展用户的善后工作。

    五、民营企业在参与宽带接入网络建设运营及宽带转售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电信行业管理要求及以下规定:

    (一)在建设宽带接入网络设施时,应当严格遵守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和有关通信工程建设的规定。同时应遵守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通信设施保护等政策规定,禁止和房地产商、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等第三方签署含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保障用户的自由选择权。

    (二)上联互联网骨干网必须经由基础电信企业的城域网接入,不同地市的业务节点不得直连,其接入网络建设范围和连接(汇聚)节点位置要向电信管理机构报告。

    (三)以自有品牌开展用户宽带上网服务的,应设有专门的客服部门和客服人员,按照服务规范及相关要求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必须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协议中要明确约定接入速率、资费以及企业提前终止经营时预付费返还、争议解决的处理方式等,切实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四)开展宽带转售服务的民营企业,要与基础电信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在服务质量保障、用户权益和用户信息安全保护等方面的责任划分,租用的接入网络资源严禁再次转租转售。在开展业务前,向电信管理机构报告,并定期报送宽带转售服务发展情况。

    六、电信管理机构要组织好本地开放宽带接入市场相关工作,探索完善事中事后的监管政策,加强对宽带接入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保障用户的自由选择权和企业公平接入,推动资源共享,培育和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附件:宽带接入网业务开放试点方案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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