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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公平也要兼顾采购效率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文 刀  发布于:2011-08-15 22:24: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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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一诚”原则是政府采购的生命线,是实现政府采购宗旨的前提和保证,是政府采购制度的核心和灵魂。在市场环境复杂多变的情况下,要做好政府采购工作,就必须不断提升“三公一诚”的水平。
  
  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往往具有很高的标的额,而且技术复杂、专业性强,非常容易引发对项目公平性的质疑和投诉。《财政部关于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这种背景下出台,对提升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采购的公平性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信息系统建设项目中最常见的争议是,有些企业提供前期服务,比竞争对手更了解项目特点,甚至占据了先入为主的优势。更有一些企业利用提供前期服务的机会,引导信息系统建设的方案向自己擅长的方向倾斜,为自己中标建设项目搭桥铺路。在信息系统建设项目日益增多的现阶段,只有通过政策才能彻底解决前期服务影响公平性的问题,也只有这样才有可能让IT供应商站在公平的舞台上参与市场竞争。
  
  追求公平固然重要,但政府采购活动同样要讲求效率。效率低下的采购活动即便公平也失去了应有的意义。反映在《通知》的执行中,就是在执行过程中要兼顾公平和效率,而不能一味强调公平。
  
  《通知》规定排斥前期服务提供商,是现阶段避免供应商利用前期服务机会扰乱市场秩序的有效选择,对提升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的公平性至关重要。但如果执行不当,很容易引发提升公平性却降低采购效率的不良结果。
  
  加强供应商之间的竞争性是提升采购效率的重要手段。政府采购市场一直以强化供应商之间的竞争作为节约财政资金的重要手段,其中提升投标供应商数量、加强价格竞争强度等都是非常有效的方式。政府采购追求公平,但在《通知》落实过程中应该尽量避免以削弱竞争为代价。《通知》规定有利于提升项目公正性,避免供应商利用前期提供服务的优势中标,但难免因此减少投标供应商的数量,削弱了供应商之间的竞争性。如果真的因此降低了采购效率,结果不仅不利于采购人,也与政府采购的目标相左。
  
  信息系统往往涉及大量具体项目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供应商越了解这些项目特点,越能提供优秀解决方案,也就越容易中标建设项目。正是因为提供前期服务的供应商可能在建设项目中占据优势,才有了《通知》要求信息系统建设项目排斥前期供应商的规定。由此很容易产生这样的矛盾,政府采购需要有能力、了解项目特点的供应商,但有能力又了解项目的企业都失去了投标资格。《通知》在落实环节应该更多地考虑市场特点,尽量避免产生这种矛盾现象影响采购效率。
  
  显然,《通知》强调政府采购公平性在信息系统建设项目中十分必要,但在执行环节不应盲目,必须在追求公平的同时兼顾采购效率,才能让《通知》真正起到提升政府采购效果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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