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坪县公安局“办公设备”项目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 发布于:2015-06-18 09:06: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项目编号:ZCZB-2015-021号)
1、公开招标采购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华坪县公安局委托,以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对华坪县公安局“办公设备”项目进行采购,欢迎具有相应供货或完成项目能力的合格供应商参加投标。
2、项目概况
2.1项目编号:ZCZB-2015-021号;
2.2项目名称:华坪县公安局“办公设备”公开招标采购项目;
2.3项目内容:办公设备;
2.4交货地点:华坪县公安业务技术用房新建项目地;
2.5采购需求一览表:
序号 | 货物名称 | 数量 | 单位 | 备注 |
1 | 630kVA终端型预装箱式 变电站 | 1 | 座 | |
其他需要阐述情况: |
3、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
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关于供应商资格的规定;
3.2能够独立完成公开招标采购文件中所规定内容的供应商或其委托代理人(制造商、经销商,以下简称“投标人”);
3.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4具有良好的供货能力及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3.5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3.6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含三级);
3.7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贰级以上资质(含贰级);
3.8具备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许可类别和等级:承装类二级、承修类二级、承试类四级及以上资质;
3.9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建筑施工;
3.10具备云南电网公司批准的“两种人”(即本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资格。
3.11本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本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参加投标活动;
3.13两家或两家以上总公司之间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同时参加本次采购项目(或同一标段)投标;
3.14两家或两家以上总公司为同一家的分支机构,不得同时参加本次采购项目(或同一标段)投标;
3.15违反禁止关联企业参加同一项目(或同一标段)投标的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或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时间:2015年6月18日至2015年6月25日,上午8:30-11:30时,下午15:00-17:30时(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4.2地点: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交易服务股);
4.3获取招标文件时,投标人应向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如下:
4.3.1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经营范围要包含220KV及以内的输变电安装工程许可);
4.3.2税务登记证(国税或地税)副本原件;
4.3.3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
4.3.4企业基本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4.3.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含三级)原件;
4.3.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贰级以上资质(含贰级)原件;
4.3.7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原件。许可类别和等级:承装类二级、承修类二级、承试类四级及以上资质;
4.3.8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许可范围:建筑施工;
4.3.9云南电网公司批准的“两种人”(即本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资格原件;
4.3.10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鲜章),法定代表人报名同时提供身份证原件;
4.3.1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鲜章),并注明本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
4.3.12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以供查验。
4.4印章规范:投标人所加盖在资格证明材料、投标文件上的公章(鲜章),必须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及其他印章等一律不予受理和认可)。
4.5资格证明材料提交:投标人在按4.3项要求提交原件查验时,必须提供加盖公章(鲜章)内容清晰的复印件资料一套。投标人对上述资料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报名时间截止前及时致电咨询,未按上述要求提交资料查验的,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不予受理报名登记。
4.6资格证明材料的延续:如果本项目进行二次采购,对已在第一次采购公告有效期内(2015年6月18日至2015年6月25日)按要求向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了合法有效资格证明材料的投标人,所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可延续至二次报名登记使用,但必须在二次采购公告有效期内(2015年6月29日至2015年7月3日)向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ZCZB-2015-021号(二次)采购项目报名登记表及领取采购文件。未在二次采购公告有效期内向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二次报名登记表、领取二次采购文件的投标人,视为自动放弃ZCZB-2015-021号(二次)采购项目的投标资格,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为节约投标人的投标成本费用,投标人填写ZCZB-2015-021号(二次)采购项目报名登记表、领取采购文件确认可以使用电子邮件、传真形式,详询0888-6124466,石仲梅。
4.7 参与本项目投标人如对本公告要求提交的资料及采购一览表中技术参数、数量等有异议,应及时来电、来函咨询,联系电话:0888-6124466,石仲梅。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时间:2015年7月9日上午08:30—09:00时(北京时间);
5.2地点: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二开标厅;
5.3递交符合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出的公开招标采购文件各项要求的投标文件;
5.4 2015年7月9日上午09:00时(北京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6、开标时间及地点
6.1时间:2015年7月9日上午09:00时(北京时间);
6.2地点: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二开标厅;
6.3投标人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按时参加开标会议(迟到视为自动放弃本项目的投标权利)。
7、预算及付款方式
7.1本项目预算价约为:499,000.00元(人民币大写:肆拾玖万玖仟元整);采购人不接受超过预算价的投标报价。
7.2中标人将货物运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完成所有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并经采购人确认,验收合格后,7个日历天内支付总价款95%(自投标人提出书面验收申请之日起,采购人承诺在3日历天内组织验收);质保期(12个月)满后支付剩余合同总价款的5 %。中标人自收到货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发票给采购人。
8、保证金的交存及退还
8.1 ZCZB-2015-021号项目保证金为9000.00元(人民币大写:玖仟元整),请投标人严格按照公开招标文件规定的保证金交存程序及时交存保证金。在2015年6月30日16:00前(北京时间)保证金必须进入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确认保证金的收到时间以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实际收到保证金时间为准。未按照公开招标文件规定交存保证金的投标人将被取消本项目的投标资格;
8.2保证金不得交叉、替代使用,应按项目、标段分别交存(保证金交存联系电话:0888-6126488)。投标人未经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认受理报名登记而预先交存项目保证金的,所交存项目保证金将不予认可;
8.3为确保保证金在规定时间内进入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及相关票据的核对,请投标人在交存保证金时以转账方式交存并注明项目名称、编号,不得以现金进账方式交存;
8.4投标人在交存和退还保证金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8.5为节约投标人的投标成本费用,请各投标人在投标时携带退还保证金的相关资料参加投标。未中标的投标人,在项目评审结果网上公示后,即可到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室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事宜(请准备齐全办理退还保证金所需的相关资料);
8.6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取保证金时出具给投标人的《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请投标人妥善保存,在退还保证金时必须提供原件查验。如有遗失或损毁导致保证金无法退还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8.7对已在规定时间内交存保证金,但未按时递交投标文件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给予投标人(企业及法人)不良信用记录一次,累计超过三次的,将限制或禁止该投标人(企业及法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参加由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所有交易活动;
8.8对已参加报名,并由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登记、领取采购文件却未交存项目保证金缺乏诚信的投标人,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给予投标人(企业及法人)不良行为记录一次,累计超过三次的,将限制或禁止该投标人(企业及法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参加由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所有交易活动;
8.9请投标人在交存和退还保证金时严格按采购文件的规定提交资料,不得缺项。如因资料缺项未能及时交存和退还保证金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9、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人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严肃处理。
10、货物质量及验收
10.1中标人所提供的货物必须有产品合格证书或质量检测报告,技术规格应与投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参数相一致;若技术性能无特殊说明,则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中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内具有良好的性能。货物验收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中标人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所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所需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10.2中标人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中标人提供的所有货物必须为原厂原配,符合国家标准的全新合格产品,不得为组装、拼装产品。若中标人提供的货物为组装、拼装或未达到国家(质监部门)标准的质量认证要求,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自动终止失效,采购人有权拒绝验收或退货,并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或法律责任由中标人全部承担;
10.3中标人对本项目所提供货物的品牌、规格、技术参数、要求、服务承诺等,必须与中标人向采购人、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递交的针对本项目的投标文件正、副本中的内容完全保持一致;
10.4中标人向采购人、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递交的投标文件正、副本,将作为采购人对中标人所提供的货物验收的唯一标准,采购人将依据中标人所提供的投标文件正、副本的内容对中标人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若中标人提供的货物与投标文件内容不符,采购人有权拒绝验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或法律责任由中标人全部承担;
10.5 中标人所提供货物的技术参数与公开招标文件要求技术参数如有偏离,请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的《技术规范偏离表》中如实填报。若中标人提供的货物技术参数与投标文件内容不符,采购人有权拒绝验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或法律责任由中标人全部承担;
10.6中标人提供的货物如有以次充好或在投标活动中有提供虚假材料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谋取中标、成交等行为的,由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标、成交无效。”规定严肃处理;
10.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及《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4-2015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第二项第四款“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都要采购国内产品,对进口产品采购实行审核制度”的规定,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参加投标活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投标人不允许提供进口产品,对已由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报名登记的投标人,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视为同意该条款规定。若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中的(部分或全部)货物为进口产品,已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采购人:华坪县公安局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华坪县政务服务中心四楼
项目组织及获取谈判文件联系人:石仲梅
联系电话:0888-6124466
邮政编码:674800
开户银行:华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心信用社
开户名称: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银行账号:6100016605528012
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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