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IT网_IT采购网-政府采购信息网

“厂商授权”不应妨碍有效竞争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罗 瞻  发布于:2010-12-22 14:2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编者按 据了解,在政府采购工作中,通常要求投标人在使用他人产品参与投标时必须提供制造厂商的授权证明。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方面是确保招标人能得到正规、合法的产品以及相应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另一方面则是保护制造厂商的权益,防止冒牌、水货泛滥。

  但在具体采购工作中,经常会出现招标人的良好愿望被制造厂商恶意利用的情形。业内专家认为:政府采购需要的是合格产品和优质服务,而不是“厂商授权”,为实现采购目标,政府采购活动必须形成不同品牌厂商之间的竞争和相同品牌不同经销商之间真实有效的竞争。

  政府采购行为和大众消费行为从本质上来看其实并无实质性区别,两者都是一种市场买卖行为,只不过资金来源和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同。以普通电脑采购为例,绝少有大众消费者要求商家提供“厂商授权”,人们更多地关注所采购的产品是否为合格产品、质量如何、价格高低,即便是批量采购亦如此。
 
  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日臻完善,经济领域的立法进程不断加快,对生产环节、流通环节的监管都有专门的职能部门负责,分工明确而具体,质量管理体系、3C、节能、自主创新等各种论证体系严密。对于在政府采购市场相对比较成熟的IT类采购来说,厂商授权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如何使用才能确保既能够实现采购质量的可靠,同时又促进各品牌之间的有效竞争呢?
 
  “买得放心”无须授权保证
 
  厂商授权即制造厂商同意投标人使用其产品并保证提供相应服务的证明。在许多采购人看来,要求“厂商授权书”最主要的原因有二:一方面,这纸授权是“定心丸”, 它可以以最简便的方式证明所购货物的“出身”,无论是买还是用,都没有后顾之忧;另一方面,它也是“护身符”,有了这张“厂商授权”,就能充分证明选择中标商的合理性。一旦有人提出疑问,那么只需一句“没有厂商授权,质量出了问题谁负责”就是最好的解释,这也是“厂商授权”得以存在的最重要的理由。
 
  但是,深入分析一下,这种看似正当的理由又似乎经不起推敲。除了少数专业性极强的设备之外,国家已经针对常用消费品制定了相应的“三包”法规,目前已有家电、微型计算机商品的“三包规定”。“三包”规定清晰地明确了产品的质量及售后服务问题的责任归属机制,“谁销售谁负责三包”,所以,“产品质量出了问题谁负责”的问题是有明确的责任人承担的。
 
  另外,绝大多数“厂商授权书”的内容也都没有超越国家“三包”法规定的生产者的义务范围,只是同意投标者使用自己的产品投标,并保证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从这个角度看来,在“国家三包法”适用的产品范围内,只要严格执行三包规定,消费者的权益就有了足够的法律保障,是不需要生产厂商进行“授权”的。
 
  多个省份活用厂商授权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地方的政府采购从业者开始了新的尝试,其中,青海省无疑具有代表性。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马宝生介绍,采购中心近年来正在尝试逐步取消厂商授权,这主要是为了防止围标,防止采购中出现不公平竞争的情况。
 
  他认为,厂商授权和售后服务并没有直接关系。代理商中标以后,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对服务作出承诺。在招标文件中,一般会明确规定保修期限等,而且大部分产品的销售与售后服务是分开的,只要购买的是原装正品,具有出厂的序列号就能够保修,而不需要出示厂商授权书。马宝生介绍:“青海省逐步取消厂商授权,并没有发生中标供应商质量不过关、服务不到位的情况。”
 
  而从2007年开始,江苏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也在其代理的项目中逐步推广使用一份新的“原厂授权书”,这份授权书备注:“如投标人所投产品为国外品牌产品,可以由该品牌产品在国内的有权经销商出具授权,有权经销商包括该国外品牌的国内经销商、地区总经销商及获得他们直接授权的经销商。国外品牌在国内生产的产品,适用本条规定。”“如投标人所投产品为国内品牌产品,可以由该品牌产品在国内的有权经销商出具授权,有权经销商包括国内品牌生产厂家直接授权的国内总经销商或地区总经销商等。”
 
  因时而异用好厂商授权
 
  业内专家认为,对于代理商参加政府采购究竟需不需要生产厂家授权,要针对具体的采购项目,进行具体分析。
 
  一些技术不复杂、市场上代理商较多的采购项目,不同代理商之间存在利益冲突,不需要生产厂家授权,可以促进更多代理商的竞争,有利于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但一些对工作影响大、技术复杂、需要较完善售后服务的项目,还是生产厂家授权更加合理。毕竟代理商不是生产厂家,得不到生产厂家的保证,采购人的正当权益也无法得到真正落实。
 
  同时,采购项目的配置要力求通用化,符合市场上的标准配置,而非少数几家甚至仅有一家生产的特殊商品,以从根本上杜绝货源控制现象,防止串标、陪标。应当充分引入品牌竞争,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以同一品牌产品参与投标的不同代理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有一家投标人,并在招标文件中作出明确规定: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
 
  短  评

  “有权即可”值得推广
 
  要求投标人提供厂家授权不仅是为了确保采购人权益的有效实现,也是对厂家权益的保护。为了保证授权的真实有效,一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求供应商每次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都要提供厂家对当次投标的授权。于是乎,一些生产厂家打起了“歪”主意:为了让自己生产的产品能高价中标,往往只承认价格高的投标人。这极大地影响了公平竞争。
 
  而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政府采购目前采取的是货到付款政策,如果出现假货、水货或盗版软件等情况,相关部门不仅可以拒绝付款,该投标人还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一来,也就保护了招标人的权益。也就是说:原来要求制造厂商出具授权书的目的已经达到。
 
  其实,采购代理机构要求“供应商无论是什么样的采购标的,每次都要提供单次授权”的谨小慎微的做法应该是没有必要的。这不但会使得投标人及信誉良好的厂家不得不多花时间去办理单次授权事宜,更糟糕的是还会给某些“有机会就捞一把”的生产厂家制造牟取暴利的机会。这对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显然是不利的。
 
  因此,投标人只要是某个产品认定的年度经销商,具备某项产品的销售资格,就应该允许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没必要多找麻烦、人为地制造屏障。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