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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清单产品可否强制采购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马正红  发布于:2010-09-19 13:10:1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环境标志制度最早是1978年率先在原联邦德国开始实行的,推行了蓝天使环保标志制度,规定政府机构优先购买环保标志产品;而我国推进环境标志产品制度起步较晚,始于20世纪90年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于2010年3月发布了第五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2010年8月又对第六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进行了公示。文件规定:采购人购买产品时,对于列入环保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采购。同时列入环保清单和节能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获得其中一项认证的产品。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执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优先采购制度。在确定工程总包单位时,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明确落实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各项要求。

  发布环保清单的目的是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在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也是为政府采购提供更多可选择的合格的绿色环保产品。

  但是由于对环保清单目录产品没有实施强制采购,只是优先采购,环保清单内的产品获得的政策扶持的力度相对较小,一方面参与环保认证的企业没有强制采购的节能认证的企业多,目录的产品不是很多;另一方面,在具体政府采购中,由于只是优先采购,往往在评标办法中以加分的形式来体现,但一般很难保证采购到“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内的产品。

  尽管在招标文件的评审办法中有一加分条款“投标的产品属于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中产品的加5分(须提供目录复印件,并用颜色笔标注,否则该项不得分)”,但环保清单内的产品由于是环保产品,往往意味着更大的成本投入,因此投标报价也较高,其商务分不会高,再加上采购人的环保意识淡薄,往往优先的效果不明显。

  国外对环保的重视程度和意识也许更强,例如,丹麦人对破坏自然的任何行为(哪怕会带来巨额利润)都坚决抵制,并立下种种复杂繁琐的规矩,遵守这些规矩使他们活得坦然,活得快活。

  或许只有对环境保护的追求到了如痴如醉的境界,才能实现如此不留下“任何痕迹”的绿色工业蓝图。丹麦政府于1994年颁布了可持续政府采购政策实施计划,并于1995年要求所有政府部门在产品或服务的采购过程中,必须同时考虑质量、价格与环境因素。1995年加拿大政府颁布了《绿色政府指南》,要求各政府部门制定自己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具体计划,并将之纳入政府的日常事务和决策过程中。1997年颁布了《加拿大环境部运作的环境政策》,设立了一系列原则来绿化其日常活动,其中包括尽可能购买符合环保要求的产品,以及在决定购买前考虑产品生命循环的代价等。实施环境标志和环保清单制度是人类认识和解决环境问题的巨大进步,也是国际贸易中出现的新趋势。

  近来,“低碳”两字频频映入人们的眼帘,绿色环保、节能减排已成为全世界共同的热门话题。

  《政府采购法》第9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等。政府采购既然有基本功能和政策功能两重属性,那么就要发挥政策功能的指引作用,从保护环境和“低碳”的思路上去探索,节约资源和发展低碳经济,为子孙后代造福。

  笔者认为,环保清单要真正落实绿色采购和“低碳”的政策功能,还需要在各个方面进行完善,其一是应当给环保产品定一个国家标准;其二是加大政府采购对环保产品的扶持力度,可考虑分步实现强制采购,对目录产品较多的能基本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可以首先实现强制采购。只有这样加大力度,环保清单在政府采购中才能更好地发挥应有的政策功能,政府采购也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绿色和环保产品符合绿色环保和“低碳”的政策功能,其发展也离不开自政府采购的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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