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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材料属违法,避免昙花一现式中标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卢妮娜  发布于:2020-09-02 17:10:5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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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目前从中国政府采购网了解到,从6月5日至8月31日,共计57条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关于“虚假材料”关键词的公告有9条,与IT企业相关有7条。经相关部门最终核查,其中3家IT行业企业有不同程度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属于违法行为,政府采购监管机关应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且中标、成交无效。如何不让中标成为昙花一现,IT企业需要更加谨慎对待。
 
  3家企业被“罚下”
 
  公告显示,财政部及相关部门在项目督查检查过程中,分别发现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鑫华铄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达恒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
 
  其中,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会议室高清视频会议系统和音频系统采购项目”中,因为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最终受到罚款10847元的行政处罚。
 
  北京中达恒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中标后,有举报人反映其投标文件中检测报告涉嫌篡改,经审查,北京中达恒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存在《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情形。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司中标无效,同样的情形也在哈尔滨鑫华铄科技有限公司发生,最终被判定中标无效。
 
  6条“红线”不能碰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其中,由供应商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文件、物品,都属于材料范畴。材料的真实性是属于客观事实,只要是书面审查中无法查明的虚假材料,供应商均会受到事后制裁。另外,常常有供应商提出申辩,称自己因供应链出了问题而提供了虚假的材料,不应受到处罚。该情形根据相关法规,也不能免除该供应商的违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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