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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集成资质管理》征求意见,取消乙级地域限制成亮点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谢鸣鸣  发布于:2020-08-31 17:22:2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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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加强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2020年7月2日,国家保密局就《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据悉,此次征求意见稿在改后办法的基础上做了较大改动。
 
  记者通对《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现行有效的管理办法:国家保密局2019年12月30日发布的《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对比梳理,将内容上的重要变动更加简洁具体呈现,方便大家更加直观地了解变动内容。
 
  1、取消乙级资质的地域限制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在原《办法》中甲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乙级资质单位可以在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密级、秘密级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修改后取消了乙级资质的地域限制,同样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信息系统集成业务。
 
  2、业务种类删繁就简
 
  原《办法》中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种类包括:系统集成、系统咨询、软件开发、综合布线、安防监控、屏蔽室建设、运行维护、数据恢复、工程监理,以及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其他业务。经修改后,不再将综合布线作为涉密集成资质的独立业务种类,并将系统集成资质业务种类名称改为总体集成,取得总体集成资质的还可以从事软件开发、安防监控和所承建系统的运行维护业务。
 
  3、细化基本条件要求
 
  在原《办法》中对申请单位的基本条件要求是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且一年内不要有违法违规行为。意见稿则规定近三年内不能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和未被吊销保密资质(资格)的要求,并增加了对有关人员诚信记录、国籍、身份和涉外婚姻的限制。
 
  4、保密条件增加专项经费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结合往年审查经验,对保密工作经费的支出做出的强制性规定,在征求意见稿的保密条件中明确添加了规定资质申请单位需“有专门的保密工作经费”一条,切实落实对保密工作财力支持的强制措施,体现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工作的重视。
 
  5、体现资本结构要求
 
  意见稿细化了不同种类印制资质单位资本结构条件,并对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及保持集成资质提出了明确要求体现资本结构要求。
 
  6、资质申请和审查机关发生变化
 
  意见稿在原《办法》的基础上对资质申请条件进行了更加细致的要求。规定“申请甲级资质、总体集成和运行维护乙级资质的,应当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其他种类乙级资质的,应当向注册地的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也增多,包括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涉密集成业务的其他人员情况;资本结构和股权情况;近三年集成业务合同清单;涉密集成业务场所和保密设施、设备情况和基本管理制度、保密制度以及保密体系运行情况。
 
  7、书面审查资料提交要求变化
 
  意见稿精简合并了申请材料,除了取消了风险评估,还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单位五日内补正材料;逾期未告知申请单位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单位五日内不予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行政许可申请。”缩短到五日的补正时间,申请单位提交书面申请资料是务必要仔细核对、完善资料。
 
  8、资质证书有效期延长
 
  原《办法》规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修改后《资质证书》有效期变为五年,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样式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
 
  9、提前延续申请提交时间
 
  《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变更为3个月前可以向保密行政管理 部门提出资质申请。
 
  10、减少了终止审查的条件
 
  意见稿中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选择终止审查的情形删减了“现场审查中发现保密组织机构、用于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情况与申请材料不符的”和“未按现场审查意见完成整改的”两条情形。
 
  11、加强日常保密监督
 
  意见稿中加强对资质单位从事涉密集成业务和保密管理情况的监督。开展“双随机”抽查、飞行检查等监督检查形式,体现出对资质单位监管的严格性。项目备案方面,不再要求项目结束后的二次报备项目建设情况,只要求合同签订后向业务所在地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即可。最后提出资质单位实行年度自检制度,明确年度自检报告于每年1月31日上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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