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刘辉/整理 发布于:2020-01-16 15:10:3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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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近日发布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电子卖场应当通过设立特色场馆、加挂标识、搜索排序、流量引导方式,落实节能、环保、创新、扶贫、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功能实。
《暂行办法》明确,电子卖场采购模式分为直购、竞价和反拍三种。
直购是指采购人直接选择产品和经销商、电商下单的采购模式。
竞价是指采购人选择三个不同品牌的产品,发起竞价需求,由已勾选产品下的经销商、电商自愿参与报价,竞价截止后报价最低的经销商、电商成交的采购模式。竞价过程中,采购人须在系统根据核心参数筛选的产品中确定竞价产品,核心参数至少为一个,且报价保密。
反拍是指采购人直接选择一款产品后,发起反拍需求,由该款产品下的经销商、电商自愿参与报价,反拍过程中报价可见,反拍截止后报价最低的经销商、电商成交的采购模式。
以下为《暂行办法》全文: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机采〔2020〕4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
为贯彻落实中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精神要求,提高采购便利性,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2020年1月15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运行,提高采购便利性,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卖场,是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建设的供采购人、供应商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采购事项的执行操作平台。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产品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其中,“厂商”指产品的直接生产者;“经销商”指与厂商签署代理销售协议、从厂商组织货源销售的组织或自然人;“电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参考价、中位价,是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产品价格监测暂行办法》中界定的有关价格数据。
第三条 电子卖场相关方的采购活动,应坚持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公开透明、合法便捷原则,有利于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进入电子卖场的产品应符合通用性强、技术规格统一等要求。
第四条 电子卖场应当通过设立特色场馆、加挂标识、搜索排序、流量引导方式,落实节能、环保、创新、扶贫、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功能实。
第二章 供应商及产品管理
第五条 国采中心根据集采目录和采购需求,确定纳入电子卖场交易的产品品目、配置标准、供应商入围和评审办法,并发布征集文件。
电子卖场供应商入围方式采取资格入围法,即符合资格条件、产品配置标准和服务要求的供应商均可入围。入围的合格供应商与国采中心签署《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后,行使上架产品、报价和交易权利。
第六条 入围电子卖场的厂商,应按照电子卖场规则和响应文件应答的配置标准维护上架产品信息,该产品在其信息通过国采中心审核后,具备交易功能。
第七条 厂商应根据电子卖场规则,自行录入产品信息,包括并不限于视频、图象、文本、技术参数、服务承诺等,及时做好信息变更维护工作。厂商对录入产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经国采中心审核通过的产品进入电子卖场商品库。
产品技术参数发生变化的,应按新产品申请上架程序办理,原产品做下架处理。
第八条 经厂商审核通过的经销商选择要销售的产品并填写供货地区、库存、价格等信息,经销商报价即视同承诺可向采购人提供完全符合技术参数和服务标准的同型号产品。
第九条 入围电子卖场的电商可以对已进入电子卖场商品库的产品进行报价并销售,报价不得高于电商自营平台同型号产品价格。
第十条 进入电子卖场商品库的产品,已报价经销商和电商数量达到由国采中心在电子卖场征集文件中明确的最低数量时,该产品自动上架。
第十一条 厂商下架产品需经国采中心审核。
经销商退出品牌销售,经该品牌厂商审核通过后,其经销产品报价不再显示。
第十二条 厂商、经销商、电商申请退出电子卖场,须经国采中心审核通过,确保交易各方权益无争议后,相关产品做下架处理。
其中,经销商申请退出的,须先经厂商审核。
第三章 采购模式
第十三条 电子卖场采购模式分为直购、竞价和反拍三种。
直购是指采购人直接选择产品和经销商、电商下单的采购模式。
竞价是指采购人选择三个不同品牌的产品,发起竞价需求,由已勾选产品下的经销商、电商自愿参与报价,竞价截止后报价最低的经销商、电商成交的采购模式。竞价过程中,采购人须在系统根据核心参数筛选的产品中确定竞价产品,核心参数至少为一个,且报价保密。
反拍是指采购人直接选择一款产品后,发起反拍需求,由该款产品下的经销商、电商自愿参与报价,反拍过程中报价可见,反拍截止后报价最低的经销商、电商成交的采购模式。
第十四条 采购人采购同一品目产品(按电子卖场品目划分规则,下同),单笔订单金额不足直购限额的,可在直购、竞价或反拍模式下任选一种进行采购。
单笔订单金额超过直购限额的,应通过竞价或反拍模式采购。
第十五条 直购模式下,采购人可直接点选经销商或电商的报价产品,被选择的经销商、电商应及时确认订单。
第十六条 竞价模式下,采购人应确定核心参数,根据预算填写拟采购产品的价格区间、供货周期、付款周期等相关要求,发起竞价。
第十七条 反拍模式下,采购人应根据预算填写拟采购产品的价格区间、供货周期、付款周期等相关要求,发起反拍。
第十八条 竞价或反拍需求发出后,经销商、电商应答前,采购人可以修改、取消竞价需求。经销商、电商已经应答的,竞价或反拍需求不得修改、取消。确需修改、取消的,由采购人在线申请,成交后按取消订单流程处理。
第十九条 竞价或反拍模式下,经销商、电商竞价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最长不得超过72小时。竞价期间,经销商、电商均可多次报价,以最后一次报价为准。
第二十条 竞价或反拍时间截止后已报价经销商、电商不少于3家的,报价最低的成交。最低价有多家经销商、电商的,最早报出该价格的成交。
第二十一条 特殊情形下,单笔订单金额大于50万元,采用竞价、反拍模式失败,无法实现采购的,采购人可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说明采用直购模式。
第二十二条 竞价模式下采购人选择的产品,视同采购人认可不同品牌产品均满足采购需求。经销商、电商确认订单后,采购人不得以成交产品不符合需求为由取消订单。
经销商、电商参与报价,视同其承诺能够以该价格按时提供同型号正版原厂正品和不低于竞价需求的服务。竞价结果公示后应于72小时内确认订单。
第二十三条 经销商、电商确认订单后,系统自动生成具有唯一编号的电子验收单,作为政府采购凭证。成交经销商、电商应及时供货,并提供电子验收单。
第二十四条 电子卖场采购合同由采购人与成交经销商、电商自行拟定签署,合同实质内容应与电子验收单一致。
第四章 履约评价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应根据电子卖场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要求对成交经销商、电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向成交经销商、电商付款。
第二十六条 订单完成后,采购人可对成交经销商、电商就商品质量、服务态度、到货速度等方面进行评价;成交经销商、电商可对采购人就签收及时性、付款及时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及经销商、电商在前期沟通和售后服务过程中,可随时发起“争议”。“争议”相对方需及时解决问题,如“争议”在10个工作日内得到有效解决,则提出方需及时确认“争议”结束;如“争议”在10个工作日内未得到有效解决,则系统提示厂商和国采中心介入。
第二十八条 系统按品目并结合销量,对产品的展示位置进行排序并自动更新,销量靠前的产品获得优先展示位置。
第五章 监测预警
第二十九条 国采中心对纳入电子卖场交易的产品进行价格监测,根据交易数据生成参考价、中位价并定期公布,作为价格预警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条 交易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由系统将交易信息反馈给采购人所属一级预算单位,并按照统一格式在电子卖场公示。
第三十一条 直购模式中出现下列情形的,系统向国采中心和采购人所属一级预算单位发出预警:
(一)采购人1个月内通过直购方式采购同一品目产品累计超过直购限额的;
(二)采购人半年内采购同一品目产品累计超过电子卖场限额的;
(三)采购人直购时,采购价格超过该产品报价中位价50%的;
(四)采购人直购时,采购价格超过同类产品参考价30%的;
(五)采购人半年内采购产品中,超过该产品报价中位价30%的订单数占其采购订单总数80%以上的;
(六)国采中心认定的应当向采购人预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经销商、电商报价无法显示:
(一)经销商、电商报价高于同类产品参考价50%(含)的;
(二)电商对同型号产品报价,高于本平台自营产品价格的;
(三)经销商、电商连续6个月未参与所售产品竞价和反拍的;
(四)国采中心认定的应当向代理商(电商)预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由系统强制下架该产品:
(一)某一型号产品连续12个月销量为0的;
(二)某一型号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虚假信息等不符合承诺的情况;
(三)国采中心认定的应当下架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国采中心将暂停其电子卖场交易资格3个月并予以公示:
(一)竞价模式下成交经销商、电商未及时确认订单的;
(二)没有在承诺的供货期限内及时供货或提供售后服务的;
(三)违反《框架协议》相关约定的;
(四)国采中心处理“争议”时,未主动提供包括但不限于销售记录、成交合同等证明材料的;
(五)因厂商原因导致经销商服务不到位或不能按约定供货的,厂商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国采中心将暂停其电子卖场交易资格6个月并予以公示:
(一)产品质量、配置或提供的售后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产品上架承诺标准的;
(二)没有按照承诺的供货价格或折扣供货的;
(三)接到采购人三次以上对供应商在产品质量、服务等方面投诉,且情况查实的。
第三十六条 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国采中心将暂停其电子卖场交易资格一至三年并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国采中心将报请财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处理:
(一)提供来源不明、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证明谋取入围已经核实的;
(三)与其它供应商串通,谋取成交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进入电子卖场交易的集采目录外产品,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采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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