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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禾心  发布于:2008-06-18 13:48:00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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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标基准价的确定关系着最终的评标结果,是评标工作是否公平合理的重要指标之一,必须加以重视。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发布,对规范、统一评标基准价制定了标准,为实际操作指明了方向,是一件很有意义的好事。但笔者认为,《通知》对评标基准价的确定过于单一,是其最大的缺陷,因为它对服务类项目并不能完全适用,会给服务类项目的采购带来后患。为了便于说明,笔者举一个实际案例来进行讨论。
  
  2006年3月对某信息系统维护服务项目招标,共有11家供应商参与投标,最高投标价620000元、最低投标价1元。按照《通知》规定:“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并按服务类报价权重最低为10%计算,在本项目中,除报价为1元的投标人外,其余得分基本均为零分(最高仅为0.000027,报价368000元;报价为620000元的投标人其得分仅为0.000016),很明显,这种计算方法存在重大缺陷,而且也极不公平。第一,最高报价620000与次低报价368000元,报价相差近一倍,而得分几乎一样;第二,除报价为1元的投标人得10分外,其余得分几乎均为零分,而服务类项目各项指标都比较“虚”,在评标时很难排除该投标人,但谁都知道,该投标价明显不合理,这标怎么评?如果将报价权重按服务类的高限30%计算,结果更是惨不忍睹。
  
  正如《通知》中指出的:“价格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的重要因素,是评价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的关键性指标之一”,但价格绝不是惟一因素,因为服务与货物不同,其指标相对来说比较“虚”,在大部分情况下很难简单作出投标人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判断。例如,在本案例中,我们要求投标人作出:“1小时响应,2小时到达现场,4小时修复,如不能按时修复,需有替换设备的应急方案。”的承诺,结果所有投标人均作出了承诺。但实际上,根据投标人的规模、实力、经验等情况可以判断,某些投标人的承诺能否兑现是值得怀疑的,而在评标时,对其已按要求作出承诺的评分因素就不能扣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价格的重要性不可否认,但对服务类项目,似乎不该“一刀切”,对服务类项目的价格分计算,建议:一,授权评标委员会对报价进行合理性论证,如认为明显不合理,建议废标或在计算时,剔除该投标人的报价(而《通知》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低报价。”);二,在投标人比较多时用平均价为评标基准价来计算各投标人的价格分;三,对部分项目还可以采用双向扣分法,且扣分标准不同,如每高一个百分点扣“权重×1%”分,如每低一个百分点扣“权重×0.5%”分等其他方法来完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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