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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可轻废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马磊  发布于:2008-10-20 14:16:00  来源:焦点装修家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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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个单子又黄了!这已经是第二次了!”在华夏通讯的经理办公室里,销售经理薛刚对总裁黄胜说。“你还有脸说,怎么你负责的项目老有问题?”黄总很生气的说,没想到薛刚竟然急了,说道:“不是你得罪了人家,人家能找我们碴么?”
  
  黄总沉默了,他想起半年前的一件往事,半年前,某市工商局采购一批网络设备,华夏公司落标,但是黄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发现部分供应商和采购人存在不规范的行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时进行了核查,对相关当事人处以罚款,并作出了不符合采购程序、中标结果无效的意见。当时的项目也是薛刚负责的,薛刚曾经说过他这样做会找麻烦,现在果然麻烦来了。在这次项目中,某市工商局以所购设备已有替代品,计划取消为由拒绝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这让黄总为难了,最后是走的非正规途径托了人情,才使采购人方面收回成命。
  
  政府采购专家认为,在这个案件中,采购人和供应商都犯了错误,首先采购人其行为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单位发放中标通知书以后,即表示合同要约的确立,没有重大的变故或未发现违法违规的行为,采购人与供应商必须签订采购合同,而不能随意取消采购任务。否则,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采购人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而供应商受到不公正待遇不应该私下“摆平”这件事,而是应该向监管部门投诉,要求采购人赔偿损失。这样私下托人情解决问题,如果被揭露,有理也变没理了。
  
  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应是平等的,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法律赋予的责任,它不仅体现政府的信誉度和人民群众的认同度,而且会产生巨大的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因此,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都要忠实执行相关法律法规,采购人无权仗势欺人,供应商也不应该委曲求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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