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前环节的价格监管同样重要
协议供货价格监管是协议供货中的重点和难点,也是受到最多指责与非议的焦点。围绕协议供货价格是否偏高以及怎样合理看待协议供货价格的争论从没有停止过。尽管人们高度关注价格问题,但目光却大多聚焦在如何确保用合理价格采购中标产品,而忽视了在招标、评标环节着手全面开展价格监管。事实上,在招标、评标、入围、采购的整个流程中,价格监管应该贯彻采购前后,而绝不应该仅仅局限于采购环节。
价格监管在协议供货的整个过程中有不同的体现形式和意义。在招标环节,价格监管主要体现在招标文件的制定方面,合理制定招标文件是确保采购效果的基础,但采购文件对协议供货价格的监管往往过于粗犷。一般来说,由于协议供货是针对通用类产品零散采购的采购组织形式,在招标文件中往往直接规定40~60分的价格权重。这种简单、直接的规定虽然将价格摆在了很重要的位置,但却缺乏足够的细致性和有效性。毕竟,由于涉及配置调换、产品升级和后续服务等一系列收费问题,协议供货的产品投标价格高低往往不能决定用户的实际采购成本和TCO(总体拥有成本)。因此,通过合理地设置招标文件细化、优化协议供货价格是入围产品价格合理的重要保证,也是提高协议供货采购效率、避免采购价格过高的基础。
另外,协议供货的价格参考体系问题也不容忽视。多数地区习惯于将媒体价作为协议供货投标产品的比对价格,殊不知媒体价具有极强的厂商操控性,根本不具有参考价值(本报曾就“媒体价”问题进行过专题报道)。为了提升折扣率的真实性,有人曾提议将某些网站公布的所谓第三方价格作为产品参考价。虽然创新思路值得肯定,但摆在面前的新问题是,这将导致价格的监督权从政府采购有关部门转移到第三方,一旦参考价格出现问题,责任该由谁承担?而且该由谁确定、怎样确保第三方价格的真实性与合理性?市场参考价格只能由集采机构确定,确定参考价的依据材料可以由厂商来提供。
只有在招评标环节对价格进行合理规定和监管,才能确保入围产品的最高限价真实有效,才能维护采购人的利益,以及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也只有这样,供应商对入围产品的价格调整才有价值,对入围产品价格的日常监督才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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