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认为要求有政采同类项目经验不合理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罗 瞻 发布于:2011-11-16 15:4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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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省财政厅公布了对该市某招标代理机构操作的系统集成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该省财政厅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不完善,评标标准不合理,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决定由采购代理机构会同用户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个普通的采购项目,本没有任何复杂情况可言,为何却最终落得个被废标的结果呢?原来,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在调阅采购文件中发现,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必须提供政府采购领域1个以上同类项目的合同,且对投标供应商的资质、业绩、信誉等做出多项要求。
作为该项目的投标供应商之一、北京某公司在投诉书中认为,将以上要求列入评审标准不合理,具有明显的暗设门槛倾向和排他性。
在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后,招标代理机构曾对招标文件做了部分更改,该公司对答复不满意,向该省财政厅投诉。于是事情出现了最开始的那一幕。
本案例最关键的争论点是,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必须提供政府采购领域1个以上同类项目经验”。这个要求是否合理,不少业内人士认为,《政府采购法》本身对于这种要求就不支持,另外,从实际效果来说,也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企业之间的有效竞争,甚至会出现新企业永远难以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尴尬局面。
有专家指出,“如果一个项目不是有非常特殊的需求,那么完全没有必要要求投标企业具备政府采购市场同类项目的操作经验,这样的话,对于一些新加入这个市场以及一些中小企业来说,无疑是人为地设置门槛,既不符合政府采购公平的原则,同时也不利于政策功能的发挥。”同时他认为,如果只是单纯地考虑项目风险,那么投标企业的其他资质考核以及项目组织能力肯定都会有一个把关,没有必要指定特定领域的同类项目经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具体有六条要求:“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但纵观各代理机构发售的采购文件不难发现,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基本都会超出这六条。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某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人认为。
另外,除注册资金的“硬”要求外,该项目招标文件还将投标人自2007年以来,在参与该省政采活动中,参加同类项目的业绩以及2009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资格、进入国家节能产品目录、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等条件纳入评分标准。
业内专家认为,要求供应商具备相关的项目经验,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本是合理要求,对于项目的执行大有裨益;但对供应商资质和业绩的要求并非“多多益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对供应商设置资格条件。资格条件要求过高,不仅给项目招标徒增难度,还加大了招标失败的风险。
一个普通的采购项目,本没有任何复杂情况可言,为何却最终落得个被废标的结果呢?原来,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在调阅采购文件中发现,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必须提供政府采购领域1个以上同类项目的合同,且对投标供应商的资质、业绩、信誉等做出多项要求。
作为该项目的投标供应商之一、北京某公司在投诉书中认为,将以上要求列入评审标准不合理,具有明显的暗设门槛倾向和排他性。
在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后,招标代理机构曾对招标文件做了部分更改,该公司对答复不满意,向该省财政厅投诉。于是事情出现了最开始的那一幕。
本案例最关键的争论点是,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必须提供政府采购领域1个以上同类项目经验”。这个要求是否合理,不少业内人士认为,《政府采购法》本身对于这种要求就不支持,另外,从实际效果来说,也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企业之间的有效竞争,甚至会出现新企业永远难以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尴尬局面。
有专家指出,“如果一个项目不是有非常特殊的需求,那么完全没有必要要求投标企业具备政府采购市场同类项目的操作经验,这样的话,对于一些新加入这个市场以及一些中小企业来说,无疑是人为地设置门槛,既不符合政府采购公平的原则,同时也不利于政策功能的发挥。”同时他认为,如果只是单纯地考虑项目风险,那么投标企业的其他资质考核以及项目组织能力肯定都会有一个把关,没有必要指定特定领域的同类项目经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具体有六条要求:“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但纵观各代理机构发售的采购文件不难发现,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基本都会超出这六条。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某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人认为。
另外,除注册资金的“硬”要求外,该项目招标文件还将投标人自2007年以来,在参与该省政采活动中,参加同类项目的业绩以及2009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资格、进入国家节能产品目录、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等条件纳入评分标准。
业内专家认为,要求供应商具备相关的项目经验,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本是合理要求,对于项目的执行大有裨益;但对供应商资质和业绩的要求并非“多多益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对供应商设置资格条件。资格条件要求过高,不仅给项目招标徒增难度,还加大了招标失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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