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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鼓楼区阳光城Ⅰ、Ⅱ期业主委员会阳光城一区Ⅰ、Ⅱ期数字监控改造、庭院灯维修工程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  发布于:2015-10-14 16:30: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福建优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福州市鼓楼区阳光城Ⅰ、Ⅱ期业主委员会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阳光城一区Ⅰ、Ⅱ期数字监控改造、庭院灯维修工程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阳光城一区Ⅰ、Ⅱ期数字监控改造、庭院灯维修工程项目

项目编号:FJYS2015-107-1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小吴

项目联系电话:0591-87679372

 

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福州市鼓楼区阳光城Ⅰ、Ⅱ期业主委员会

地址:福州市东水路78号

联系方式:文则松 0591-87613749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建优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小吴 0591-87679372

代理机构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208号晓康苑2号楼1001-1002单元

 

一、招标项目性质、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招标项目性质:阳光城一区Ⅰ、Ⅱ期数字监控改造、庭院灯维修工程项目

用途:办公

数量:一批

简要技术要求:容量(GB):≥3000、接口 SATA3.0、转速(rpm):≥7200、缓存:≥64MB(其余详见招标文件)

 

二、供应商(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 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有能力生产招标货物及提供服务的投标人,须提供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2) 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3) 一个投标人只能提交一个投标文件。但如果投标人之间存在下列互为关联关系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均为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4) 投标人不得与本次招标项目设计、编制技术规格和其它文件的公司或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包括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5) 本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6)投标人所投的摄像机、硬盘录像机、监视器、拼接屏、拼接处理器等产品必须为同一品牌,该品牌必须为“中国安防十大品牌(视频监控类或系统集成类)”入围品牌,提供近期连续3年入围的证明材料,否则,其投标视为无效投标。(7)所投产品如有国家强制性要求或认证的,投标时须分别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或证书,未提供者以无效标处理。注: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作出是否符合资格标准中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要求的明确声明,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68.0287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5年10月14日 16:16 至 2015年10月21日 17: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福州市湖东路208号晓康苑2号楼1001-1002单元

招标文件售价:¥1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详见招标文件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5年11月03日 09:00

五、开标时间:2015年11月03日 09:00

六、开标地点:

福州市湖东路208号晓康苑2号楼1001-1002单元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关于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价格优惠内容及幅度

本次采购货物中属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投标人报价产品必须是《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最新期内产品,否则报价无效。若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非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清单中的产品。

属于《政府采购清单》内的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价格优惠内容及幅度详见下表:

评审方法

同一合同包内的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

报价总金额占本合同包报价总金额

优惠幅度

最低评标价法

10%(含10%)以下

给予每个单项报价3%的价格扣除

10%-30%(含30%)

给予每个单项报价6%的价格扣除

30%-50%(含50%)

给予每个单项报价8%的价格扣除

50%以上

给予每个单项报价10%的价格扣除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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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发布以上清单目录的权威媒体网站上下载的网页公告等),未提供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加分明细表及属于清单内产品的证明资料的不给予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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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中小企业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或服务部分评审优惠内容及幅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文件的规定,中小企业参与谈判报价享受相应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a、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 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b优惠内容及幅度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价格分的评审。

c、小型和微型企业适用优惠内容及幅度时须提供的相关资料,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

  1. 《中小企业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或服务优惠明细表》。
  2. 《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附后)。投标人须附上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    主管部门出具的属于小型、微型企业证明。
  3. 应提供参与报价时最近2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及以下资金证明:(1)实行电子缴纳方式的,及银行出具的缴款收讫凭证复印件;(2)实行现场缴纳方式的,应提供辖区内税务机关或省辖区内社保机构出具的参与报价时最近2个月缴纳社会保险资金证明。以上证明材料须加盖投标企业的公章。
  4. 以上所有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否则不予价格扣除。谈判委员会审查此项响应性只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的外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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