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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2015年长宁公安分局刑事技术视频侦查装备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  发布于:2015-08-11 09:04: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上海通信招标有限公司受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2015年长宁公安分局刑事技术视频侦查装备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2015年长宁公安分局刑事技术视频侦查装备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SCZB20150978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征行

项目联系电话:021-62261223

 

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

地址:威宁路201号

联系方式:曹一磊,021-23039854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上海通信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李征行,021-62261223

代理机构地址: 江苏路500号

 

一、招标项目性质、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第一章  投标邀请

上海通信招标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受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委托,对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2015年长宁公安分局刑事技术视频侦查装备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现向社会发布采购信息,欢迎广大投标人参加本次投标。

招标编号:SCZB20150978

招标项目名称:2015年长宁公安分局刑事技术视频侦查装备建设项目

招标项目概况:长宁公安分局刑事技术视频侦查装备采购(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项目实施周期:合同签订之日起 30天内完成设备供货、安装、验收。

投标人资格要求:

  1. 投标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所规定的条件;
  2.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合同义务;
  3. 投标人须具有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4. 投标人须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四级及以上资质证书;
  5. 投标人须具有设备制造厂商针对本项目设备的正式授权代理证明文件(如果为设备制造厂商直接参加投标则不需提供此证明);
  6. 投标人及其投标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规范所规定的条件;
  7.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报名及领取招标文件时间:2015年8月11日—2015年8月17日(上午9:30—11:00,下午13:30—16:00;北京时间,双休日、节假日除外);

报名及领取招标文件地点:长宁区江苏路500号 21楼2105室(上海通信招标有限公司);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15年9月7日(周一)上午10:00;

投标及开标地点: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500号15楼会议室(上海通信招标有限公司)。

报名及领取招标文件须知:

  1. 投标人应当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办理信息登记(详见www.zfcg.sh.gov.cn);
  2. 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提交本单位法人委托书原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前述资料复印件每一页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原件审阅后退回;
  4. 只有报名及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才可参加本次投标,本招标文件售价300元/份,售后不退。

其他:本采购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有关鼓励支持节能产品、环境认证产品以及支持中小企业、福利企业等的政策规定。

 

招标人: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

招标代理机构:上海通信招标有限公司              

业务员(业务咨询):李征行

联系电话: 62261223

联系地址:上海市江苏路500号2104室

邮编:200050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延中支行(144761)     

账号:0229014210001435

出售招标文件联系人(财务咨询):陈佩娟、任行  

联系电话:62263591、62261521

 

二、供应商(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具有软件企业认定证书;2、投标人须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四级及以上资质证书。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47.74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5年08月11日 09:30 至 2015年08月17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长宁区江苏路500号 21楼2105室(上海通信招标有限公司)

招标文件售价:¥3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现场报名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5年09月07日 10:00

五、开标时间:2015年09月07日 10:00

六、开标地点:

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500号15楼会议室(上海通信招标有限公司)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 投标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所规定的条件;
  2.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合同义务;
  3. 投标人须具有设备制造厂商针对本项目设备的正式授权代理证明文件(如果为设备制造厂商直接参加投标则不需提供此证明);
  4. 投标人及其投标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规范所规定的条件;
  5.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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