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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公安局石碣分局网上视频督察系统建设公开招标公告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  发布于:2015-09-01 10:27: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受东莞市公安局石碣分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东莞市公安局石碣分局网上视频督察系统建设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东莞市公安局石碣分局网上视频督察系统建设

项目编号:SJGP201552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0769-23063375

 

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东莞市公安局石碣分局

地址:东莞市石碣镇崇焕中路33号

联系方式:黄工 0769-86631286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李先生

代理机构地址: 东莞市东城区樟村平岭工业区13号樟村上一综合楼A幢406室

 

一、招标项目性质、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技术需求明细:

1.建设背景

    根据广东省公安装备建设“十二五”规划重点项目建设任务分解表通知【东公(2013)450 号】要求,结合东莞市公安局 2014 年 9 月 15 日召开的指挥及情报应用系统筹建会议工作部署,各分局和派出所的大门口、办证厅、值班室、候问室、询问室、装备室、枪库、扣押物品室等八个场所应安装视频监控,并通过视频专网统一接入分局高清视频监控平台,然会汇入全市视频“两网双平台”,方便警务督察支队共享全市的视频督察资源。为此,东莞市公安局于 2014 年 12 月 9 日专门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公安机关内部视频监督联网平台对接的通知》,就有关要求和注意事项进行了说明。本项目建设就是为了落实上级部门相关要求。

2.建设需求及目标

2.1.建设需求分析

    东莞市公安局石碣分局督察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应满足实际公安业务工作的需要,在东莞市公安局石碣分局所属派出所(包括石碣派出所、唐洪派出所、西沙派出所)的大门口、办证厅、值班室、候问室、询问室、装备室、枪库、扣押物品室等八个场所安装部署高清视频监控(语音)设备,通过现有的千兆视频专网统一接入已建成的石碣公安分局高清治安视频监控平台,然会汇入全市视频“两网双平台”,即方便警务督察支队共享石碣公安分局视频督察资源,又方便石碣公安分局内部调阅相关视频资源。

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  用户需求书

 

二、供应商(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5.1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招标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5.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 5.1.2具有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供应保障能力;5.1.3凡两家或以上供应商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有如下情况的,一经发现,将视同串标处理:(1)、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2)、为同一股东控股的;(3)、其中一家公司为其他公司最大股东的;5.1.4投标人在投标之前三年内有受到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的,须主动填报受处罚的记录,如果不主动填报而被事后发现的,将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5.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2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5.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44.454171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5年09月01日 08:30 至 2015年09月11日 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东莞市东城区樟村平岭工业区13号樟村上一综合楼A幢406室

招标文件售价:¥15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现场购买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5年09月22日 09:30

五、开标时间:2015年09月22日 09:30

六、开标地点:

东莞市东城区樟村平岭工业区13号樟村上一综合楼A幢406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扣除

      3.1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投标产品中仅有部分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则按所投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予以扣除。

     3.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3.2.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3.2.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为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3.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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