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福安市行政服务中心大楼信息化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福建省天海招标有限公司受福安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福安市行政服务中心大楼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福安市行政服务中心大楼信息化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FJTHNF-420170222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钰
项目联系电话:0593-6570008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福安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地址:福安市
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建省天海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陈钰 0593-6570008
代理机构地址: 福安市阳头广场北路6号1段水岸明珠小区7D号楼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合同包 | 品目号 | 货物名称 | 数量 | 最高限价 (万元) | 主要技术规格及要求 |
---|---|---|---|---|---|
1 | 1-1 | 会议设备等采购项目 | 1批 | 1611.0732 | 详见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 |
2 | 2-1 | 升级改造项目 | 1套 | 244.8 |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供应商资格要求:(1)凡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货物及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供货商或制造商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供应商。需提交以下资质证明文件: ①投标供应商的合格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应具备本次招标货物或服务的经营范围); 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的复印件); ③投标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的复印件); ④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格式详见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代表是法定代表人无需);(2)根据闽检发[2014]7号文规定,投标供应商须提供有效期内的《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告知函中须体现投标单位、法人代表和授权代表行贿犯罪记录, 原件须附在技术商务部分正本中,副本附复印件),由供应商向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院申请查询(公司、企业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未提供的,其投标将被拒绝。(3)投标人需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①财务状况报告: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②依法缴纳税收: 上年度或本年度任意三个月的缴税凭证; ③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上年度或本年度任意三个月由投标供应商缴交社保的证明材料。(4)投标人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①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投标供应商提供办公场所的产地证明材料(属于自有产权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非自有产权的提供产地租赁合同复印件,租赁期限不少于一年); ②具备专业技术能力:提供负责本项目的主要人员的名单、联系方式及相关学历证书或其它相关证明;(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和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信息查询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打印件(或截图)。 (6)供应商所投产品国家有强制性要求或认证的(如节能、3C认证等),必须提供规定的产品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或证书,否则视为无效投标。(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8)其他详见第二章《投标供应商须知》中第一部分“说明”中的第3条款。注:以上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应属法定有效期内的,若发生变更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完变更手续后方可参加投标,并以发证机关核准的变更为准,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其复印件应是清晰的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原件备查) (9)本项目合同包1最高限价为人民币壹仟陆佰壹拾壹万零柒佰叁拾贰万元整(¥1611.0732万元);合同包2最高限价为人民币贰佰肆拾肆万捌仟元整(¥244.8万元);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报价若高于最高限价,其投标视为无效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1855.8732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7年03月02日 08:00 至 2017年03月08日 17: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福安市阳头广场北路6号1段水岸明珠小区7D号楼。
招标文件售价:¥1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现金或转账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03月22日 15:00
五、开标时间:2017年03月22日 15:00
六、开标地点:
福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福安市阳头广场北路10号(市图书馆一层)
七、其它补充事宜
开户名:福建省天海招标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宁德东侨支行
帐 号:1321 0401 0400 22473(保证金账号详见招标文件)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询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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