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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大华招标有限公司关于安溪县公安局电子检验鉴定实验室建设及专用设备、配套软件项目采购公开招标公告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  发布于:2015-06-25 18:05: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泉州大华招标有限公司关于安溪县公安局电子物证检验鉴定实验室建设及专用设备、配套软件项目采购公告

受安溪县公安局委托,我公司拟对下列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于20150615日至0618日在泉州政府采购网http://www.qzzfcg.gov.cn/)上发布征求意见稿。现请具有提供下列货物及服务能力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一、招标编号:QZDH2015004  采购单位联系人:林先生18965636622

二、招标项目:电子物证检验鉴定实验室建设及专用设备、配套软件采购(详见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

三、发售招标文件时间:20150625日起至20150715日止( 节假日除外),每天上午800~1200时,下午1500~1800时(北京时间);购买标书时携带、传真或发邮箱【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以上相关复印件加盖公章(附汇款单复印件、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邮箱、QQ号)。招标文件每份人民币200元,招标文件一经出售,谢绝退还。招标文件若需邮寄,请加付邮寄费50元;对邮寄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延误或丢失,采购代理机构概不负责。有意者可以从此公告栏中直接下载《招标文件》。

四、发售招标文件地点:泉州大华招标有限公司(安溪县民主路536号金龙现代广场D9楼),联系电话:0595-26008370传真:0595-26115899,邮箱:QZ_DHZB@126.com

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150720日上午1000前(北京时间)。届时请投标代表出席开标会,逾期送达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六、开标时间:20150720日上午1000时(北京时间)

七、投标及开标地点:泉州大华招标有限公司开标室(安溪县民主路536号金龙现代广场D9楼)。

八、投标人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

2、投标人应具有本次招标货物或服务的经营范围,具有合法有效的法人资格的境内供货商或制造商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人。

3、投标供应商应具有国家工信部或国家电子联合会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二级及以上资质。

4、根据闽检发【20147号文规定,投标人需提供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机关出具的且在有效期内(落款时间在截止开标时间前2个月内)没有行贿犯罪记录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的原件或复印件(提供复印件的,原件开标时核对)。

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投标。

本次采购的合同号1最高限价为人民币壹佰柒拾叁万元整,超过最高限价的投标视为无效投标。

※投标人须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详见本采购文件《详见 投标人须知》。

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口头质疑不予接受。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后提出的质疑将不予接收。

十、以上如有变更,泉州大华招标有限公司会通过泉州市政府采购网及中国政府采购网进行通知,请投标人关注。

十一、投标保证金、标书、中标分别汇入以下开户行:

1、标书及中标款请汇入:

开户名称:泉州大华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安溪大同支行

  号:1408832909010008601

2、投标保证金请汇入投标专户:

开户名称:泉州大华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

  号:153300100100142851

 

泉州大华招标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〇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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