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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佛山市商务局佛山市投资促进信息化平台公开招标公告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  发布于:2015-12-01 13:59: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佛山市商务局委托进行国内公开招标,请合格投标人就佛山市投资促进信息化平台提交密封投标,现将该项目采购文件进行公示,公示期间为2015年12月1日至2015年12月8日。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供应商认为政府采购文件的内容损害其权益的,可以在公示期间或者自期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的原件其它形式无效)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项目采购内容如下:

1. 招标编号: 0724-1501K09N3757

2. 项目名称:佛山市投资促进信息化平台

3. 招标标的名称及数量:

包号

标的名称

数量

单位

预算金额

(万元)

01

信息化平台

1

80.25

投标人必须对包中的所有内容进行报价,不得缺漏。中标后不允许分包、转包。

一、 投标人资格要求

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除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资格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 投标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合法运作的独立法人企业,具备本项目相应经营范围。

2)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代表必须是法人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备注:1)在信息系统建设中,受托为本项目或者其中分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设计、编制规范、进行管理等服务的投标人及其附属机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投标。(供应商提供《承诺函》)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及其附属机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投标。(供应商提供《承诺函》)

二、 采购代理机构只接受报名购买本招标文件供应商的投标。招标文件由采购标代理机构发售。

1) 凭以下资料:

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非法定代表人前来购买的,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有兴趣的供应商代表可于招标文件发售期内到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招标文件。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港口路佛山高新区城南科技园2座306室 ,电话: 83160057、83160061

2) 招标文件发售期:2015年12月1日至2015年12月8日每天(节假日除外)9:00至12:00,14:30至17:00(北京时间)

3) 本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为3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4) 购标费收款账户信息: 

银行开户名: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佛山市丽日豪庭支行帐号:718557748571

三、 递交投标文件时间、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开标地点

1) 递交投标文件时间:2015年12月22日上午9:009:30(北京时间)

2) 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2015年12月22日上午9:30(北京时间)

3) 开标地点:佛山市禅城区港口路佛山高新区城南科技园2座308室 

四、采购代理机构将不负责投标人准备标书和递交标书所发生的任何成本或费用。

五、购买了招标文件,而不参加投标的供应商,请在开标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

六、采购信息发布及结果公告网站

广东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gdgpo.gov.cn)、佛山市政府采购网 (http://foshan.gdgpo.gov.cn)、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http://www.gmgitc.com)。

七、根据广东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有关供应商在参加广东省政府采购活动前,请通过广东省政府采购网www.gdgpo.com)进行注册登记。注册路径:“用户登录”-“立即注册”。有关注册登记要求,请登陆广东省政府采购网详阅“办事指南”-“供应商注册登记”。

八、有关此次招标之事宜,可按下列地址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

采购人:佛山市商务局

地  址:佛山市禅城区

采购人联系人:彭小姐   

采购人电话:0757-83288307 

采购代理机构: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佛山市禅城区港口路佛山高新区城南科技园2座306室 

电    话: (0757) 83160057,83160061

传    真: (0757) 83160060

网    址:www.gmgitc.com

联 系 人:马小姐   

 招标文件下载    委托协议下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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