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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石狮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2015年电子类监控项目设备及安装服务采购《采购文件》部分内容的修改通知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  发布于:2015-07-02 15:27: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项目名称:石狮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2015年电子类监控项目设备及安装服务采购

项目编号:YFCG201506151

首次公告日期:2015年06月24日

变更日期:2015年07月20日

 

变更事项:

各潜在供应商:

根据采购人要求,现对“石狮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2015年电子类监控项目设备及安装服务采购[采购编号:YFCG201506151]”项目《采购文件》的部分内容修改如下:

一、《采购文件》第6页“3、投标人条件”第3.4条“必须具备计算机系统集成二级及以上资质”修改为“必须具备计算机系统集成三级及以上资质”。

二、《采购文件》第36页“★★⑷ LED必须采用原装进口超高亮LED发光二极管芯片,发光单元数:满屏灯单色发光单元不少于300支,箭头灯单色发光单元不少于118支”修改为“⑷ LED采用原装进口超高亮LED发光二极管芯片,发光单元数:满屏灯单色发光单元不少于300支,箭头灯单色发光单元不少于118支。”即取消该条款的“★★”号要求。

三、《采购文件》第37页交通信号机内容修改如下:

1、取消“2.7.★提供的产品必须是已开发出来的完全符合本采购文件主要技术要求的、成熟的及实用可行的产品。并能同现有中心系统无缝连接。(需提供相关证明验收报告、用户报告复印件等)”的要求;

2、第2.8条的第16)项、第25)项的“★▲”号要求取消,但需提供相关认证或检测报告等证明资料的复印件为考评依据。

四、《采购文件》第P76页第9条中“标有“▲”号的内容为投标时必须提供原件现场核对,否则不予认可。”修改为“标有“▲”号的内容为投标时必须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原件现场核对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产品制造商公章,否则不予认可。”

五、《采购文件》第P91页第(二)条1款“所投主要产品的供应商具有良好的招投标信誉,提供连续两年或以上获得第三方资信评估机构出具的招投标领域的信用等级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的得1分。(须提供证书复印件为考评依据)”修改为“所投主要产品的制造商具有良好的招投标信誉,提供连续两年或以上获得第三方资信评估机构出具的招投标领域的信用等级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的得1分”;第2款“所投主要产品的供应商获得全国电子信息行业最具潜力企业和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每满足一条得0.5分,全部满足的得1分(须提供证书复印件为考评依据)”修改为所投主要产品的制造商获得全国电子信息行业最具潜力企业和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每满足一条得0.5分,全部满足的得1分(须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为考评依据)”。

六、《采购文件》第P92页第(四)条“投标人2012年1月1日以来签订且已完成的公安交警类似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类似卡口系统的经营业绩情况(满分4分)”及“需提供合同书复印件、该合同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为评分依据,并提供《业绩一览表》”修改为“投标人2012年1月1日以来签订的公安交警类似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类似卡口系统的经营业绩情况(满分4分)”及“须提供业绩合同书复印件、该合同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该合同项目的中标公告(须提供相关网站中标公告的下载网页并注明网址)及《业绩一览表》为评分依据”。《采购文件》中此项内容有不一致表述的均以此修改内容为准。

七、本项目的开标时间、递交投标文件及样机的截止时间延期至2015年7月20日15:00时(北京时间)。

八、《采购文件》中涉及上述修改的内容作相同的修改。

 

本项目招标公告其它内容不变

 

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石狮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采购人地址:石狮市

采购人联系方式:刘警官 联系电话:15959966999。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福建云锋招标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区温陵路南段178号二楼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林先生、饶先生(0595)22988718、28131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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