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云龙招标有限公司卫生应急高清视频会商系统GXZC2015-G1-0295-YLZB更正及补充的通知
项目名称:卫生应急高清视频会商系统采购
项目编号:GXZC2015-G1-0295-YLZB
采购人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地址:广西南宁市桃源路35号
联系电话:0771-2809095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广西云龙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新民路34-18号中明大厦九楼A座
联系电话:0771-2611898、2618118、2618199;传真:0771-2621868、2808596
首次公告日期:2015年 8 月 6 日
更正、补充日期:2015年 8 月21 日
一、更正事项:
1、原招标公告中第 3页第 九 条原“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投标人应于2015年8月27日上午9时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交到广西云龙招标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市新民路34-18号中明大厦9楼C座),逾期送达或未密封将予以拒收(或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更正为: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投标人应于2015年9月8日上午9时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交到广西云龙招标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市新民路34-18号中明大厦11楼E座),逾期送达或未密封将予以拒收(或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第 13页第20.2款: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及地点:2015年8月27日上午8时至9时止,于广西南宁市新民路34-18号中明大厦9楼C座,更正为:2015年9月8日上午8时至9时止,于广西南宁市新民路34-18号中明大厦11楼E座;第22款:开标时间及地点:2015年8月27日上午9时正于广西南宁市新民路34-18号中明大厦9楼C座,更正为:2015年9月8日上午9时正于广西南宁市新民路34-18号中明大厦11楼E座。
2、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项目采购需求:第 9页“样品(机)递交及现场测试要求和说明”第(4)项“样品(机)递交、安装调试时间:2015年8月26日9:00时至18:00时止(逾期递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现更改为:2015年9月7日9:00时至18:00时止(逾期递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项目采购需求:第 8页“▲售后服务及其他要求”第7项原内容“付款:由广西区内项目相关的14市、111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支付项目款项。项目付款共分两期,首款于系统设备全部到货且验收合格后由各市、县(市)分别支付,尾款于系统完成安装调试,实现自治区-市-县三级互联互通,达到项目预期要求,并经相关市、县卫生计生行政单位验收合格及项目监理单位出具验收报告后由各市、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予以支付”更正为:付款:由广西区内项目相关的14市、75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支付项目款项。项目付款共分首款、尾款两期,首款为合同金额60%,于系统设备全部到货且验收合格后由项目相关各市、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支付;尾款为合同金额的40%,于系统完成安装调试,实现国家-自治区-市-县四级互联互通,达到项目预期要求,并经相关市、县(市)卫生计生行政单位验收合格,且项目监理单位出具验收报告后由项目相关各市、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支付。
原招标文件第五章合同主要条款格式:第 32页第八条第3项“付款方式”作相应调整。
4、原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第28页第4部分“售后服务分”修改如下:
①第(1)项“本地化服务”第2)款,原内容“2)服务外包公司与投标人签订的服务外包协议期限满足3年维保期……[须提供该员工连续三个月(2015年4月、5月、6月)社保证明(社保证明必须经投标人所在地社保部门盖章确认)]” 更正为:2)服务外包公司与投标人签订的服务外包协议期限满足3年维保期……[须提供该员工连续三个月(2015年4月、5月、6月)社保证明(社保证明必须经社保部门盖章确认)]。
②第(3)项原内容“(3)MCU、视频终端设备生产厂商在广西设有分支机构,常驻广西服务人员应不少于15人【以每个地市至少1名专职技术实施维保人员测算,广西区内总计至少15人,须提供人员连续三个月(2015年4月、5月、6月)社保证明(社保证明必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保部门盖章确认),专职技术实施维保人员可以是与厂家签有劳务协议(劳务协议不少于12个月,且提交投标文件时该人员不在试用期内)的劳务派遣公司人员】的得1.8分。”更正为:(3)MCU、视频终端设备生产厂商在广西设有子公司或分公司或办事处,常驻广西服务人员应不少于15人【以每个地市至少1名专职技术实施维保人员测算,广西区内总计至少15人,须提供人员连续三个月(2015年4月、5月、6月)社保证明,专职技术实施维保人员可以是与厂家签有劳务协议(劳务协议不少于12个月,且提交投标文件时该人员不在试用期内)的劳务派遣公司人员】的得1.8分。
5、原招标文件第五章合同主要条款格式:第 32页第九条“质量保证金”原内容“合同总金额的5%为质保金,一年无质量问题后由甲方退还(不计利息)”更正为:
(1)中标人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签订项目主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按合同金额的5%提交质量保证金,并交纳至采购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账户。
(2)自项目监理单位出具项目终期验收报告之日起满一年后,由项目监理单位出具质量证明文件材料,无质量问题后由甲方(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一个月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如数退还至原账户(不计利息)。
二、补充事项:
1、招标文件中所提供格式合同的适用主体及修改权限:
(1)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合同适用于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及项目相关各市、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2)各相关市、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无身份性条款(甲方基本情况、合同标的物、标的额、交付地点、交付时间)之外的其他条款修改权。验收标准均按照主合同规定标准条款执行,验收工作由各相关单位与项目监理单位共同完成。
2、本项目通讯网络主要依托自治区政务外网运行。验收标准与具体工作由本项目监理单位根据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和要求具体执行。
3、合同其他未尽事宜,在不与合同实质性内容冲突的情况下,可由甲(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乙双方协商明确。并按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第十七条第2款执行。
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公告。
采购项目联系人:陈柠、黄威;电话:0771-2611898、2618118、2618199;传真:0771-2621868
广西云龙招标有限公司
201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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