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鑫润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柳州东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数据标准化体系服务的更正公告(二)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 发布于:2015-06-30 12:47: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经财政部门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就柳州东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数据标准化体系服务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现就本项目发布更改公告如下:
一、原招标公告的主要信息
一、原招标公告的主要信息
1.项目名称:柳州东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数据标准化体系服务
2.采购编号:LDXQG15-019
3.公告媒体及日期:本项目已于2015年6月16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广西财政网、柳州市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开招标公告。
二、更改内容
2.采购编号:LDXQG15-019
3.公告媒体及日期:本项目已于2015年6月16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广西财政网、柳州市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开招标公告。
二、更改内容
(一)原招标公告“五、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国内注册(指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有关规定要求注册的)营业范围达到本次招标服务项目要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IT管理咨询服务供应商、软件供应商或具备软件供应商授权的企业;
3.本次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现更改为:
1.投标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国内注册(指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有关规定要求注册的)营业范围包含相关管理咨询服务、软件开发内容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供应商;
3.本次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原招标文件“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第15页中“(六)联合体投标”
现更改为:
(1)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加投标。
(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条件。本项目有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特定条件。
(3)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投标主体、项目资金结算银行账户,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代理机构(联合体投标时必须提供有效的共同投标协议,否则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若中标,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4)投标联合体的业绩和信誉按联合体主体方(或牵头方)计算。
(三)原招标文件“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第17页-18页 “(一)投标文件的组成”:
a.投标人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内页复印件(截标前必须提供副本原件供评标时查验)
……
n.投标人获得有效的数据标准化体系建设及主数据管理咨询实施相关资质认证证书;(若有请提供)
现更改为
a.投标人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内页复印件(截标前必须提供副本原件供评标时查验;若投标人为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b.投标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若投标人为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复印件)
c.投标人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国税或地税;若投标人为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复印件)
d.投标人2015年3月至2015年5月中任意一个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专用完税证明”复印件或“电子缴税凭证”复印件或由当地税务部门开具的正常缴纳税收(或免税)证明原件(国税或地税;若投标人为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投标人2015年3月至2015年5月中任意一个月的“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复印件或“电子缴款凭证” 复印件或由社保部门开具的正常缴纳社保费用证明原件;(若投标人为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e.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若投标人为联合体,以牵头方提供)
f.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时必须提供,若投标人为联合体,以牵头方提供)
f-1.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必须提供);
g.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
h.非软件开发商投标人必须提供 软件产品 对本项目的有效销售授权书原件(原件加盖软件生产单位公章,并放入投标文件正本中);
i.必须提供软件产品获得的有效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
j.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技术人员配置表;
k.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项目经理、咨询经理、咨询服务顾问、实施经理、产品实施顾问)简历表;[需附上能证明人员经历相关业绩复印件;(截标前提交原件验证后方可计分)]
l.自2012年1月1日以来实施过与本次项目要求内容相似的大型集团公司数据标准化体系项目业绩一览表(若有请提供);(相似业绩指:实施过大型集团公司数据标准化管理咨询服务,合同金额在1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m.投标人获得有效的CMMI认证证书复印件;(若有请提供)
n.投标人获得有效的数据标准化体系建设及主数据管理咨询实施相关资质认证证书;(若有请提供)
(四)原招标文件 “第四章 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一、评标原则
(二)评标依据: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第五条的规定:
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服务)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即对投标人投标总价中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服务)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后加上原来未享受优惠政策的部分投标价格作为评标价计算价格分。[投标人须提供投标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并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按第六章四、商务格式第3点填写,否则不予价格扣除)]。”
现更改为:
(二)评标依据: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第五条的规定:
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服务)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即对投标人投标总价中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服务)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后加上原来未享受优惠政策的部分投标价格作为评标价计算价格分。[投标人须提供投标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并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按第六章四、商务格式第3点填写,否则不予价格扣除)]。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六条的规定:
如投标人为联合体,并且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即:联合体的评标价PP=投标价 Pi-2%×投标价Pi。(须提供相关材料,否则不予价格扣除)
对于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投标人,其投标报价即为评标价。
2.技术分………………………………………………………………………50分
(1) 企业数据标准化体系咨询服务方案分(满20分)
由评委在打分前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咨询服务方案,依据投标人对项目需求理解程度、咨询方案整体思路、管理咨询实施方法论、项目计划、项目实施管理以及项目管理咨询与软件系统结合度等内容,集体讨论确定投标人的档次,并由评委在相应的档次内独立打分。
现更改为:
(1) 企业数据标准化体系咨询服务方案分(满20分)
由评委在打分前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咨询服务方案及20分钟左右的现场演讲(需提交演讲稿及与演讲稿内容相一致的电子光盘各一份),依据投标人对项目需求理解程度、咨询方案整体思路、管理咨询实施方法论、项目计划、项目实施管理以及项目管理咨询与软件系统结合度等内容,集体讨论确定投标人的档次,并由评委在相应的档次内独立打分。
(2)项目系统功能、实施方案分(满分15分)
由评委在打分前根据投标人提供主数据管理平台的功能介绍、实施方案、应用案例,从功能匹配度、产品成熟度、技术可靠性、未来扩展性和安全合规性等维度,集体讨论确定投标人的档次,并由评委在相应的档次内独立打分。
现更改为:
(2)项目系统功能、实施方案分(满分15分)
由评委在打分前根据投标人提供主数据管理平台的功能介绍、实施方案、应用案例,从功能匹配度、产品成熟度、技术可靠性、未来扩展性和安全合规性等维度及20分钟左右的现场演讲(需提交演讲稿及与演讲稿内容相一致的电子光盘各一份),集体讨论确定投标人的档次,并由评委在相应的档次内独立打分。
3.商务分………………………………………………………………………20分
(4)业绩分(满分7分)
自2012年1月1日以来实施过与本次项目要求内容相似的大型集团公司数据标准化体系项目业绩(要求合同金额 150 万元及以上,以合同原件核验后方可计分),每项得1分,满分7分(以合同原件核验后方可计分);
现更改为:
(4)业绩分(满分7分)
自2012年1月1日以来实施过与本次项目要求内容相似的大型集团公司数据标准化体系管理咨询服务业绩(要求合同金额 150 万元及以上,以合同原件核验后方可计分),每项得1分,满分7分;
(五)原招标文件第50页中“10.投标人自2012年1月1日以来实施过大型集团公司数据标准化体系项目业绩一览表” 现更改为“10.投标人自2012年1月1日以来实施过与本次项目要求内容相似的大型集团公司数据标准化体系管理咨询服务业绩一览表”
(六)原发售时间:2015年 6 月 17 日至2015年 6 月 26 日上午10:00至16:00时(正常上班时间)现更改为2015年 6 月 17 日至2015年 7月10 日上午10:00至16:00时(正常上班时间)。
(七)原“投标人应于2015年7月3日下午17:00时前将投标保证金以电汇、转账等非现金形式转入到账”,现更改为“投标人应于2015年7月13日下午17:00时前将投标保证金以电汇、转账等非现金形式转入到账” 。
(八)原“九、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投标人应于2015年7月7日上午10时前”现更改为“九、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投标人应于2015年7月15日上午10时前”。
(九)原“十、开标时间及地点:本次招标将于2015年7月7日上午10时整”现更改为“十、开标时间及地点:本次招标将于2015年7月15日上午10时整”。
请投标人按以上更改内容进行投标,其余内容不变。
三、本次采购联系事项
采购人:柳州东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柳州市柳东新区官塘创业园研发中心1号楼七楼
联系人:刘圣博 联系电话:0772-2671107
招标代理机构:柳州市鑫润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柳州市三中路45号龙都2栋706室
联系人:莫莹洁 联系电话:0772-2867153 传真:0772-2867153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柳州市柳东财政局
联系电话:0772-2671039
柳州市鑫润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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