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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第三十一中学便携式计算机公开招标更正公告(一)[标书编号:徐采招G(2015)049]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  发布于:2015-06-19 15:58: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徐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采购计划并受采购人的委托,就便携式计算机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已于2015年6月15日发布了招标公告,应采购人要求,现发布更正公告。
一、原招标公告主要信息:
原招标项目名称:便携式计算机
原招标项目编号:徐采招G(2015)049
首次公告日期:2015年6月15日
首次公告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江苏省政府采购网、徐州政府采购网
招标采购单位:徐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供应商登记联系人: 综合科 刘芳   0516-85830927、85935009
                          传真   0516-85830927
招标项目联系人:采购一科  赵磊  0516-85587232、85744365
招标文件下载联系人 办公室  费晓玲  0516-85936395、85582181
地    址:徐州市中山北路1号盛佳大厦南三楼   邮编:221003
采购人:徐州市第三十一中学
联系人:王存宁
联系电话:0516-83627608
二、更正信息:
1、原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中“23.6 如果投标实质性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其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如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1)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第三章 投标资料表》“ 10.1 10.2”的要求提供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的;
(2)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第三章 投标资料表》“ 10.1 10.2”的要求加盖公章的;
(3)投标文件中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未有效签署的;
(4)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5)不满足项目要求书中主要参数和超出偏差范围的;
(6)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装订成册和密封的。
(7)未提供供配电系统,行级精密空调系统,数据中心交换机,二级存储,数据库服务器,虚拟化软件的原厂售后服务承诺函盖鲜章原件和授权书盖鲜章原件的。”改为:
“23.6 如果投标实质性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其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如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1)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第三章 投标资料表》“ 10.1 10.2”的要求提供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的;
(2)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第三章 投标资料表》“ 10.1 10.2”的要求加盖公章的;
(3)投标文件中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未有效签署的;
(4)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5)不满足项目要求书中主要参数和超出偏差范围的;
(6)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装订成册和密封的”。
2、原招标文件“第八章  投标文件相关格式”中“1. 投标函”改为:
1. 投标函
致: 徐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贵方为便携式计算机项目招标采购标的及服务的投标邀请[标书编号:]      徐采招G(2015)049[全名、职务]           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投标人名称]           提交下述文件正本1份及副本5份:
1. 开标一览表和分项价格表
2.偏离表
3. 对标的供货期、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承诺及措施
4.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5. 投标人的资格文件
6.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内容

我单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招标文件的规定,具备本项目的投标资格。

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 所附投标价格表中规定的应提交和交付的标的唯一投标总价见《开标一览表》。
2. 投标人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 投标人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第[插入编号] [补遗书][如果有的话]。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4. 投标有效期: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时间截止之日起    天(不得低于30天)。
5.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其投标保证金将被贵方没收。
6. 投标人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7. 投标人同意在授予合同后,按照投标资料表中的有关规定向公证处支付公证费。
8. 徐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有权将我单位本项目的《开标一览表》和《分项价格表》予以公示,公示的方式由徐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确定。
9. 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电话:
传真: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人名称:
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三、其他事项不变。
                                                     徐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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