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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校园网络升级及无线网一期建设项目的答疑回复及延期函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  发布于:2015-06-17 15:49: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各相关供应商:

  校园网络升级及无线网一期建设项目(项目编号:SDSS20150351-HD022)于2015年5月20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采购公告,针对你们提出本项目的标前质疑,现就采购文件做出以下答复:

  一、质疑内容

  质疑一:采购文件评分标准中要求

  1、评分标准中的企业同类业绩部分要求“供应商需具有自2012年1月1日至本项目发布公告之日签订的无线网同类项目业绩,

  质疑理由:1)根据研究,本项目中无线产品占比不到一半,只提供无线网同类业绩稍显偏颇;(2)对于同类项目,很难把无线产品从一个系统集成项目中独立出来计算。

  所以,建议修改为供应商需具有自2012年1月1日至本项目发布公告之日签订的系统集成同类项目业绩。

  质疑回复:此项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执行。

  2、评分标准中的企业同类业绩部分,投标厂商业绩要求“开标时以提供的合同原件或加盖甲方单位公章的合同复印件为准”。

  质疑理由:1)合同原件为甲方单位和中标供应商签订,亦为双方所有,如本次投标供应商不是原件所有者而提供了不该拥有之原件(评分标准中有独立要求产品生产商业绩部分,而生产商大部分不与甲方直接签订合同),涉嫌商业机密泄露;(2)对于合同复印件加盖甲方单位公章,加盖公章的目的是确保复印件有效性,其他甲方院校没有此义务,而投标单位和所投产品生产企业才应当对此负责;(3)根据常识,甲方院校不会对一份签过的合同复印件加盖自己公章,甲方学校不可能为了本项目需要来为已签订过的合同“加盖公章”;(4)根据相关法律要求,除非供应商自己签的的合同或者山东大学签的合同可以直接提供原件,其他供应商不具备提供非本单位签的合同原件的条件。

  所以,建议修改为开标时供应商提供合同复印件,要求供应商或设备生产厂商盖章,并注明甲方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质疑回复:业绩要求不变,按采购文件要求执行。

  3、评分标准中的品牌与选型部分要求:供应商所投设备品牌、机型具有较高教育行业市场认知度(以提供近三年IDC市场份额报告为准)。

  质疑理由:1)该要求的初衷是选择在教育行业具有较高认知度的产品,以第三方公司市场跟踪数据为依据是非常好的做法。但是评分的依据仅选择IDC一家公司的数据。据了解IDC是一家国外公司,它没有针对国内教育行业的市场跟踪数据;(2)此项目在招标书中反复强调不接受进口产品,这非常好的响应了国产化号召,同时也说明采购方信任国内产品。而国内也有许多非常优秀的市场跟踪机构如CCW、CCID等;(3)目前广泛使用的第三方较权威的市场调研机构包括IDC、CCID、CCW等三家;只选择其中一家的证明文件可能会有不公;(4)这3家中,IDC为美国公司,本次要求选用国内品牌;况且其在历来的市场调研纷争中,对国内企业如联想、华为等都有不公平对待的历史,不建议使用;

  所以,建议修改为供应商所投设备品牌、机型具有较高教育行业市场认知度(以CCW、CCID等公司的市场份额报告为准)或供应商所投设备品牌、机型具有较高教育行业市场认知度(以CCW、CCID、IDC等公司的市场份额报告为准)。

  质疑回复:按采购文件要求执行。

  质疑二:采购文件项目说明和采购内容中要求

  1、项目说明和采购内容中有线网络部分将核心系统分为了核心交换机和统一认证设备两部分,核心交换机的应用场景是校园网核心,统一认证设备的应用场景是全网用户统一认证管理,并且把统一认证设备限定为BRAS设备(通过技术参数分析得出结论)。

  质疑理由:1)核心交换机和统一认证设备分离不是业界标准。业界对于认证功能的实现有多种通行方案,既有将认证功能集成到核心交换机来实现的,也有通过独立BRAS设备来实现的。这两种方案均在高校有大规模应用案例;(2)限定特定的统一认证实现方式,既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不利于多方案竞争降低投资成本,目前参数无法使主流三个厂商华为华三锐捷都能参与),同时也损害了投标人的利益(剥夺了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权利);(3)对于目前主流厂商的技术特点,国内高校为了增强竞争,也为了贴合政府采购法相关要求,在这一块的招标要求都修订为2种认证方式都可接受。

  所以,建议修改,修改建议有三种,招标方可任选一种,一种是不限定核心交换机和统一认证设备集成还是分离;另外一种是在核心交换机和统一认证设备分离的方案中,不将统一认证设备限定为BRAS;第三种则是把统一认证设备的参数写为交换型设备参数和BRAS型参数可选,由生产厂商根据产品情况来投标。(1)在核心系统及核心交换机中增加“核心交换机如果满足集中认证功能及性能要求,则投标方可不投统一认证设备”要求;(2)删除统一认证设备中的“155M/2.5G/10G POS、155M/622M ATM、E1等接口”、“PPPoEoA、、IPoE、IPoEoA”、“Netflow/NetSteam”、“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设备宽带网络接入服务器(BNAS)进网许可证书”、“所有端口必须支持BRAS功能”等技术要求,因为上述技术指标把统一认证设备限定为BRAS设备,甚至如“Netflow/NetSteam”还是厂商私有技术称谓。删除这些限制性指标后,所有投标商都需要投核心交换机和统一认证设备,但由于不限制统一认证设备的类别,能够相对公平竞争;(3)把现有参数标明为BRAS型设备,另写一个交换型设备的参数。

  质疑回复:按采购文件要求执行。

  2、项目说明和采购内容中无线网建设部分及有线、无线统一认证、计费系统管理平台部分中均要求“认证计费管理系统需支持Linux操作系统及虚拟化环境”,既限定了认证计费管理系统的形态为软件形态,同时又限定了软件的运行环境为LINUX。

  质疑理由:1)限定特定的产品形态,既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不利于多方案竞争降低投资成本),同时也损害了投标人的利益(剥夺了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权利);(2)业内有许多非常优秀的认证计费管理系统是硬件产品,如城市热点等就只能提供硬件形态产品,限定软件形态就是把这些优秀的方案排除在外;(3)全球服务器操作系统数据统计表明,Windows Server操作系统的市场占有率远高于包括LINUX等其它所有服务器操作系统之和,这表明Windows Server操作系统仍然是用户最信任的服务器操作系统。招标文件限定为LINUX版本不合常理;(4)LINUX操作系统版本繁多,常见的就有redhat 、debian、ubuntu、suse等10余种,这些环境招标方都可以提供吗?具体的版本在技术指标中并未明确,是已经选好产品了吗?

  所以,建议删除此项要求,让各投标方公平竞争,从而为招标方提供更高性价比的产品和方案。

  质疑回复:按采购文件要求执行。

  3、项目说明和采购内容中有线网络部分核心交换机技术要求“2)各厂家数据中心级顶级产品,业务插槽≥8个,引擎管理槽位≥2,整机交换容量≥85Tbps,整机包转发能力≥20000Mpps;”。技术要求中既要求是各厂家数据中心级顶级产品,同时又要求了产品形态和产品性能。

  质疑理由:1)产品形态和产品性能要求与数据中心级顶级产品要求不相符,各生产厂家的数据中心顶级产品的产品性能远高于招标书中的性能指标要求,非顶级产品就可以满足这些指标;(2)顶级产品为模糊要求,各投标方在投标时为获得高价格评分,通常会采用满足产品形态和性能要求的非顶级产品投标,但这无疑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3)根据现有参数,华三可以使用其非顶级产品S10512来应标,存在漏洞。

  所以,建议修改,修改建议有二种,招标方可任选一种,(1)修改为“各厂家数据中心级顶级产品,业务插槽≥8个,引擎管理槽位≥2”,此种修改方式仅保留产品形态及顶级产品要求,为防止各投标方投非顶级产品,可在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中的品牌与选型部分增加“所投核心交换机为该厂家数据中心顶级交换机得XX分,非顶级交换机不得分”要求;(2)修改为“各厂家数据中心级顶级产品,业务插槽≥8个,引擎管理槽位≥2,整机交换容量≥130Tbps,整机包转发能力≥20000Mpps;”,此种修改方式提高了性能指标,各投标方只能投顶级产品,否则不满足标书要求。

  质疑回复:“顶级”是指当前在厂家官网上可查到的数据中心级交换机最高配置系列。此项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执行。

  4、项目说明和采购内容中技术参数部分POE交换机1中技术要求“不少于24 个10/100/1000Base-T以太网端口,该24个端口都支持POE及POE+,可同时为24台设备提供POE或POE+标准电量”。技术要求中要求提供POE或POE+标准电量。

  质疑理由:1)POE的标准是15W,POE+的标准是30W(向下兼容POE),招标人实际需要的功率应该有一个提前规划;(2)由于POE+兼容POE,因此当前标书有语言歧义,如果所投产品仅仅“可同时为24台设备提供POE标准电量”,是否算满足要求?由于有歧义可能导致各投标人投标产品标准不同,导致招标人无法招到满意的设备,也会导致投标人不能公平的进行竞争。

  所以,建议修改,修改建议有二种,招标方可任选一种,(1)修改为“不少于24 个10/100/1000Base-T以太网端口,该24个端口都支持POE及POE+,可同时为24台设备提供POE标准电量”要求;(2)修改为“不少于24 个10/100/1000Base-T以太网端口,该24个端口都支持POE及POE+,可同时为24台设备提供POE+标准电量”要求。

  质疑回复:此项改为“不少于24 个10/100/1000Base-T以太网端口,该24个端口都支持POE+,可同时为24台设备提供POE+标准电量”。

  5、项目说明和采购内容中技术参数部分POE交换机2中技术要求“不少于24 个10/100/1000Base-T以太网端口,该24个端口都支持POE及POE+,可同时为24台设备提供POE或POE+标准电量”。技术要求中要求提供POE或POE+标准电量。

  质疑理由:1)POE的标准是15W,POE+的标准是30W(向下兼容POE),招标人实际需要的功率应该有一个提前规划;(2)由于POE+兼容POE,因此当前标书有语言歧义,如果所投产品仅仅“可同时为24台设备提供POE标准电量”,是否算满足要求?由于有歧义可能导致各投标人投标产品标准不同,导致招标人无法招到满意的设备,也会导致投标人不能公平的进行竞争。

  所以,建议修改,修改建议有二种,招标方可任选一种,(1)修改为“不少于24 个10/100/1000Base-T以太网端口,该24个端口都支持POE及POE+,可同时为24台设备提供POE标准电量”要求;(2)修改为“不少于24 个10/100/1000Base-T以太网端口,该24个端口都支持POE及POE+,可同时为24台设备提供POE+标准电量”要求。

  质疑回复:此项改为“不少于24 个10/100/1000Base-T以太网端口,该24个端口都支持POE+,可同时为24台设备提供POE+标准电量”。

  6、项目说明和采购内容中技术参数部分无线接入点2(11ac面板式 AP)中技术要求“接口≥1个10/100/1000Base-T以太网POE上联端口,≥2个10/100Base-T以太网下联端口,1个console口”。技术要求中无线下联端口要求不合理。

  质疑理由:1)根据无线接入点2(11ac面板式AP)的技术要求,要求无线性能千兆以上,上联端口也要求千兆以上,而唯独下联端口仅要求百兆,与网络方案中带宽规划不符,也不利于实际使用;(2)当前业界主流厂商中,只有华为公司的11ac面板式 AP下联端口选用百兆,其他各厂商均采用千兆下联口,该招标参数具有较为明显的品牌倾向性。

  所以,建议修改为“接口≥1个10/100/1000Base-T以太网POE上联端口,≥2个10/100/1000Base-T以太网下联端口,1个console口”要求。

  质疑回复:此项改为“接口≥1个10/100/1000Base-T以太网POE上联端口, 1个console口”。

  7、项目说明和采购内容中技术参数部分统一认证设备中技术要求“2)配置冗余引擎、冗余电源;整机业务插槽≥8个;交换能力不小于12Tbps,包转发能力不小于5760Mpps”。技术要求指向性较明显。

  质疑理由:根据从华为公司官方网站关于其ME60-X8的产品技术规格描述,该产品具备冗余引擎、冗余电源,整机业务插槽8个,交换能力12.58Tbps,包转发能力5760Mpps,与招标要求高度吻合,而其他各主流厂商设备与该参数均差别较大,均明显高于该产品。该招标要求具备明显的品牌倾向性。

  所以,建议修改,修改建议有二种,招标方可任选一种,(1)修改为“2)配置冗余引擎、冗余电源,各厂家统一认证设备顶级产品最高端型号并满足招标人未来10年网络规模应用”,此种修改方式仅保留产品形态及档次要求,确保所投产品满足招标人使用需求,可在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中的品牌与选型部分增加“所投统一认证设备为生产厂商统一认证设备顶级产品最高端型号得XX分,非顶级交换机不得分”要求(2)修改为“2)配置冗余引擎、冗余电源;整机业务插槽≥8个;交换能力不小于20Tbps,包转发能力不小于10000Mpps”,此种修改方式提高了性能指标,各投标方只能投较高端产品,否则不满足标书要求。

  质疑回复:此项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执行。

  二、延期内容

  1、原采购文件的递交投标文件时间由2015年6月24日9:00时-9:30时延期至2015年7月2日9:00时-9:30时。

  2、原采购文件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由2015年6月24日9:30时延期至2015年7月2日9:30时。 

  
    其他内容不变,特此通知。

  本质疑回复及延期函作为采购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对各相关供应商均具有同等约束力,与采购文件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质疑回复及延期为准。由此为各潜在供应商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山东三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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