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软件项目属性 明确政务信息化采购“做什么、交什么”

政府采购信息网 刘锋 2026-08-04 15:37:55

涉及软件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其采购品目何时应划归“软件开发服务”、何时应划归货物类的“计算机软件”?

软件开发服务应明确 

知识产权归属、处理方式

实践中,有的采购人把市场上已相对成熟的商业软件,包装成“定制开发”项目立项,套用服务类品目虚抬采购预算,实际交付却只是增加了软件授权许可及轻量化配置调试服务。还有的采购人为规避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把本应归为货物类的成熟软件硬塞进“开发”通道。政府采购信息网曝光的一起案例颇具代表性:某单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火灾调查装备,招标文件把项目属性定为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评分标准、合同条款却又按货物采购项目处理。财政部门最终认定该项目属性确定错误,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除项目属性确定错误之外,更深层的风险集中在知识产权与后续使用环节。真正意义上的定制开发,理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处理方式。但实践中,一些以“软件开发服务”立项的项目,合同对著作权语焉不详,验收也不核验源代码,未明确采购人拥有不受限制的、不可撤销的使用权,导致采购人后期软件迭代、数据迁移与跨部门共享都被“卡脖子”,实质上形成技术锁定。贵阳某高校学工系统项目被质疑,也暴露出类似问题:招标文件强调“定制化服务”,却又以固化功能截图、特定软件著作权作为评审因素,被指变相指向特定成熟产品。

与之伴生的,是财政资金浪费乃至腐败风险。市场上确有标称为“软件开发服务”的项目,底层是已成熟的商业软件,叠加少量界面或接口改造,报价却参照“人工月单价×周期”的开发逻辑,采购金额往往明显高于同类成熟软件市场价。例如,海南保亭审计系统通报的“天价开发费用”案例中,相关人员通过虚列开发工作量恶意抬高信息化项目造价,造成财政资金损失。一旦“开发”外壳裹住“货物”内核,价格比对机制失灵,评审又缺乏技术侧支撑,就容易演变为恶意串通的灰色地带。

把握四项实操要点

明确“做什么、交什么”

《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2022年版)》把“C16010000 软件开发服务”与“A08060300 计算机软件”分列,逻辑清晰:前者指向定制化智力成果,后者指向标准化产品。难点在执行端:什么情形算“定制开发”、什么情形只是“采购成熟软件”,需要落到采购需求编制环节的可校验要素上。例如,佛山某地政务信息系统改造项目中明确,凡属开发类项目,多在品目与标的说明里逐项列明“定制软件开发、历史数据迁移、接口开发、适配改造”等内容;而明确以授权、安装、部署为主的,则归到计算机软件或硬件配套。这种在文本层面把“做什么、交什么”写清楚的做法,比事后纠正更有用。

结合一线观察,有以下四个操作路径。

其一,在采购需求编制环节嵌入品目判定要件。建议采购人书面说明:是否需从零构建业务逻辑,是否需交付源代码、转移著作权,市场上是否存在可对标成熟软件。凡在主流正版软件采购渠道能找到同质产品的,原则上归为“计算机软件”类货物;确需贴合业务流程重构、且约定源代码与著作权归属采购人的,归为“软件开发服务”。 

其二,把著作权与源代码条款嵌入合同范本与财政备案审核。“软件开发服务”项目备案时,可重点核查是否约定源代码交付、著作权归属、后续其他单位使用是否另付版权费等;货物类项目则厘清授权范围、扩容与跨单位使用条件。核心条款缺失的,退回补正。

其三,建立“技术+法律+财政”复合评审机制。对一定规模以上的软件类项目,应同时在专家库中抽取软件工程、知识产权、财政审计领域评审专家,重点甄别是否属于真开发、真定制。实践中,浙江省、广东省等地已开始对“定制表述—报价模板—交付承诺”一致性开展交叉核验比对。

其四,强化价格比对与事后审计联动。可依托中标(成交)公告、正版软件采购电商平台的价格信息等,对标注“开发”的项目开展同质功能价格比对,价格异常的推送监管部门核查。审计部门可单列专项重点审查,对以“开发”为名、实则采购成熟软件的项目,相关部门应给予相应处罚。

“软件怎么买”不仅是采购操作问题,还是财政资源配置与权力运行监督的交叉点。把品目边界弄清楚、把著作权与源代码的归属权约定好、把成熟软件的市场比价机制引进来,才能压缩“伪装开发”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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