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需要根据采购文件要求、业绩与采购项目需求是否关联进行判断。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八条规定,业绩认定应以“同类项目的具体范围”为标准,采购人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界定“同类项目”的范围,包括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若采购文件明确要求提供完整项目业绩,则仅提供部分业绩不符合要求。
若采购文件未禁止部分服务业绩视为同类项目业绩,则供应商能够证明其提供的业绩具备履行采购项目主要需求的能力,可以被认定有效。例如,在物业服务项目中,采购需求包含保洁、绿化、维修、会务等多项服务,而供应商提供保洁、绿化、会务服务业绩虽未全部覆盖采购标的内容,但已经可以满足项目采购主要需求,可以被认定有效。
而在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中,采购文件包含多种设备类型,供应商提供业绩虽未全部覆盖采购标的内容,但已经可以满足项目采购主要需求,可以被认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