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注意到,近期投标人出现的串通投标主要情形,集中在“项目招投标期间,A供应商的投标授权代表人与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授权代表人均在同一公司缴纳社会保险。”
那么,还有哪些投标行为会认定为串通投标?根据87号令第三十七条,投标人之间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的,无需证明主观故意,直接认定为串通投标:
一是文件同源。不同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如多份投标文件出自同相同电脑、使用相同U盘制作、加密锁号/IP地址/MAC地址相同。
二是委托同一人。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如报名人姓名电话一致、投标授权代表同一人。
三是人员重合。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联系人为同一人。
四是异常一致。投标文件内容异常一致或报价呈规律性差异。如:技术方案段落、错别字、格式完全相同;报价按固定差额递增/递减。
五是文件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如A公司文件中夹带B公司公章或材料。
六是资金同源。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账户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