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未要求必须公开各投标人具体分值,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但该得分不是各评分项的具体分值。
《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明确规定:项目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也未要求公开各投标人各项评分的具体分值。
《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中标(成交)信息、主要标的信息、附件等十项内容,并不包含各投标人具体分值,因此投标人就该事项的请求一般不会被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