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说】所投产品“产地”信息一栏无法填写,供应商被认定投标无效合规吗?(第354期)

政府采购信息网 冯静莹 2026-01-08 15:24:09

​某项目招标文件的《报价明细表》中,要求投标供应商填写其所投产品的“产地”信息,但未在《报价明细表》中设置“产地”一栏,也未将供应商所投产品的“产地”信息作为实质性条款。但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以其提供的投标文件《报价明细表》中未填写产品的“产地”信息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A供应商认为判定其投标无效不合法,向政府采购信息报咨询:因《报价明细表》未设置产品 的“产地”信息一栏,导致供应商无法填写“产地”信息被认定投标无效,合规吗?

答案是不合规。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 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本案例中,招标文件未在《报价明细表》中设置产品的“产地”信息一栏,属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的疏漏。评审专家在评审时应发现 并指出招标文件存在的重大缺陷,而不能以A供应商提供的投标文件《报价明细表》中未填写产品的“产地”信息为由,认定A供应商投标无效。

综上,因采购文件存在重大缺陷,产生的不利后果,不应由供应商承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广告

商机 · 数据 · 参数 · 产品——IT采购搭起买卖桥梁。

IT采购

网友评论
个人头像
  • 暂无评论,欢迎您发表观点!
意见反馈
反馈类型:
问题描述:
0/500
联系方式:
0/30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