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人民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招标文件已明确将“投标文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及有效法定代表人印章”设为实质性要求。经评审,A供应商中标。中标结果公告后,B供应商发现:A供应商在投标三个月前已完成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前任法定代表人印章已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作废,但投标文件仍使用变更前的法定代表人印章。那么,A供应商中标有效吗?
答案是无效。当招标文件明确要求使用“有效法定代表人印章”,而中标供应商使用变更前已公告作废的前任法定代表人印章,且无其他有效材料佐证投标意思真实时,该行为构成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偏离,中标结果无效。
法定代表人印章作为法人对外从事民事活动、确认意思表示的重要凭证,其效力直接关系投标文件的合法性与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五条、第四百九十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对外效力以“备案有效且未被公告作废”为前提。A供应商已完成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且通过官方渠道公告原法定代表人印章作废,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无效印章”。使用无效印章签署投标文件,本质等同于“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有效法定代表人印章”,符合投标无效情形。
供应商作为市场主体,对法定代表人印章变更、备案等流程和要求负有审慎义务。其未及时更新投标用印、未核查印章效力,属于管理疏漏导致的实质性响应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