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
而在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采购人应当确定核心产品,只要核心产品品牌相同,即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财政部国库司在答复网友提问时(留言编号:5881-3644592)明确:如果确定了多个核心产品,只要任意一个核心产品的品牌相同,有关投标人就应认定为一个投标人。
可见不论是单一产品或者是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不论型号,只要是同一品牌就按一家投标人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