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属性该确定为货物、服务还是工程?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采购合规性,也一直是行业关注的焦点。
确定项目属性
需明确何谓政务信息系统
要确定项目属性,首先需明确政务信息系统的定义与范围。《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7〕210号,以下简称210号文)明确,政务信息系统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和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运行维护。《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明确,国家政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信息资源库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评审专家蒋宜剑介绍,GB/T 40692-2021《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进一步细化了其范畴,包括支撑政务工作的基础设施(如电子政务内外网)、数据系统(如信息资源库)、业务系统(如办公自动化系统)与服务系统(如政府网站),覆盖政务部门建设、运行或使用的各类信息系统。
值得注意的是,210号文与上述标准还明确了“政务部门”的范围,既包括中央到地方的各级相关部门及其直属机构,也涵盖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信息系统项目也适用210号文吗?政府采购领域人工智能移动智库专家“采采学伴”对该问题是这样解释的:事业单位信息系统项目是否适用210号文,核心在于其功能属性是否属于‘政务信息系统’,而非单位性质本身。凡实质服务政府履职或公共服务的信息系统,无论建设主体是否为事业单位,均应遵照210号文执行。
是货物还是服务
采购标的是判定核心
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属性怎么确定?云南省财政厅财政数据网络中心副主任何雪松说,目前具体操作时,对于会形成资产的项目界定为货物类,不会形成资产的界定为服务类。
“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属性主要分货物和服务两类,具体需依据项目采购主体内容确定。”评审专家曹卫京举例,若采购成品数据库或为支撑某应用系统购置的服务器、交换机等设备,属于货物;若采购需定制开发的专用应用软件或大型管理平台,即便搭配少量服务器等,仍属于服务。
“从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的采购需求来看,应有两大类。”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二级主任科员、信息部部长梁中认为,一类是货物,即采购标准化、无需进行深度或重新定制开发的产品,包括硬件设备、通用软件等,整体采购需求均为可直接购买的产品,只需简单安装调试即可交付;另一类是服务,即软件开发、系统集成、技术服务等,这类项目交付的是一套综合实施方案,包含定制化专用软件开发、系统集成等,整体项目核心价值在定制开发、集成、实施服务。
江西省公共安全科技创新联合会秘书长罗金生认为,成品软件、硬件设备及其集成占比高于服务的,属货物采购;软件开发、运维等服务占比更高的,属服务采购;两者份额接近时,可按210号文规定,以“有利于项目实施”为原则确定。
评审专家李锐补充,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属性确定需把握三个维度。一是建设目的。成品软件属货物,采购人享使用权,而软件开发类项目的著作权、版权等通常需归采购人所有,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二是占比情况。若项目含软件开发与成品软件,以占比更大部分为确定依据,同时结合采购人是否主张相关权利。三是采购人意愿。可在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前提下确定项目属性,但专项资金使用性质明确的项目需按规定执行。
国家信息中心相关负责人强调,混合属性项目可参照对应法规。采用招标方式的,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可依“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原则确定;采用竞争性磋商的,按《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定属性。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智库专家、首席顾问曹石林说,依据210号文,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属性需按采购标的确定。项目属性的确定至关重要,将直接影响采购文件中价格分权重的设定、《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的选择以及对应合同类型的确定。
政务信息化工程
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工程”
210号文确定政务信息系统采购项目属性时,仅提及货物与服务,未涉及“工程”。政务信息化系统项目是否属于“工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规,法律意义上的“工程”指“建设工程”,即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相关装修、拆除、修缮等活动。将政务信息系统称作“政务信息化工程”,属于表述上的扩大化解读,与法律定义不符。
从项目本质来看,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的目标是建设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信息系统,其核心内容涵盖软件开发、系统集成、云服务、运维支持等,均属于货物或服务范畴,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规,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而非规范建设工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也为这一结论提供了佐证:政务信息系统相关采购品目多归类于“C16信息技术服务”品目下,如“C1601软件开发服务”“C1602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等,进一步明确其非工程属性。
梁中部长补充,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大多为服务或者货物项目,几乎不存在传统的工程项目,即便是冠以“智能化工程”之类名头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也与工程类项目针对“建筑”“施工”的特点关系不大,如果是建筑智能化项目(如数据中心大楼建设,包含工程土建和信息系统采购),也应当将土建工程与信息系统项目分开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