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看参与投标的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相互控股、管理关系、负责人为同一人,如果存在,则不得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子公司参与投标中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相关规定,如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则属于串通投标行为,建议子公司投标时尽可能进行评估,避免因此类情况导致严重后果。
以下为财政部国库司相关留言答复(留言编号2936-3605314):
尊敬的国库司领导,您好!同一母(总)公司的多家全资控股或绝对控股子公司,各子公司的单位负责人不是同一人,他们之间也不存在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的。这样的情况下,各子公司同时参与同一合同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是否违反现行的法规要求?望解惑,谢谢!
【国库司答复】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如果参与投标的子公司间不存在相互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则不违反规定。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