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投标产品的组成配件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时,供应商是否需要提供该配件的认证证书?实践中,一般不需要。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七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也就是说,无论是投标产品本身还是投标产品的组成配件,均必须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供应商有义务确保所投产品合法合规。但值得注意的是,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供应商必须为投标产品提供证明材料。
当投标产品的组成配件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时,供应商是否需要提供该配件的认证证书?实践中,一般不需要。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七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也就是说,无论是投标产品本身还是投标产品的组成配件,均必须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供应商有义务确保所投产品合法合规。但值得注意的是,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供应商必须为投标产品提供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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