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指定认证机构名录
列入目录内产品发起强制性产品认证委托,除了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有权委托外,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相关产品的,委托企业与被委托企业都有权发起委托,需注意的是,委托的认证机构应当是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认证机构。目前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列明的34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点击链接即可查询。
法律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公布 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订) 第十条,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应当委托经市场监管总局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产品进行认证。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均可以向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