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供应商投标时,发现项目的投标人须知表中注明:本项目为防低价,要求供应商提供财务成本构成。这种做法合理吗?答案是不合理。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要求,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采购人应遵循上述规定,重点关注供应商的报价合理性和履约能力说明。若在在采购文件中规定一些低价预防措施,不符合政府采购竞争的实质,限制了供应商的价格竞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若对答复不满意,可进一步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