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供应商在参与某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时,发现有不合理之处: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求一定要设置一个“唱标”环节,才能进场交易。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一定要有‘唱标’程序吗?这种做法对供应商参与项目,有什么影响?
首先,竞争性磋商不包含“唱标”环节有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磋商程序规定,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主要包括七大程序,其中不包括“唱标”这个环节。不能自创程序。
其次,如果在竞争性磋商程序中设置一个“唱标”环节,在磋商过程中公开供应商名称、报价等信息,相当于泄露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会在后续采购环节中给不正当竞争提供了可乘之机,对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响应文件造成影响。
那么,供应商应如何应对?供应商可以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询问,还可以依法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若对答复不满意,可进一步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