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供应商近日咨询:他们放弃中标资格后,被财政局进行行政处罚,他们看到处罚结果这么严重,反悔了,想要继续履约,可以吗?答案是不可以。
这是因为,政府采购是一项不可逆的活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对采购人、中标供应商双方均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即采购人不得擅自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资格。
一般而言,采购人发出采购文件属于要约邀请行为,供应商的投标响应属于要约行为,采购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要约、承诺达成一致,就意味着合同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要约不可以撤回。在政府采购中,开标后投标人不得撤销要约。一旦供应商提交了弃标函,其行为已经完成,不存在反悔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