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货物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标的包括办公用品、学生奖品等多种货物。其中,多半货物技术参数明确,少部分货物不能确定具体要求。A供应商对此提出质疑投诉,认为项目采购标的数量、规格、技术和服务要求等采购需求十分明确,不应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以下简称214号文)第三条规定,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该项目多半采购货物参数能够确定具体要求。所占比例大于不能确定具体要求的货物,且多数货物技术参数、数量、质量及验收标准均已明确,不符合214号文规定的适用情形。最终,财政部门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