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供应商,如果遇到某个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将采购需求中非实质性技术要求设为评分项,且仅一家供应商能拿满分的情况时,是否可以认为该项目构成歧视?不可以,重点要看采购需求本身是否合规。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 号令)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等法规:
如果采购需求存在指定特定专利、品牌等不合理差别待遇情形,即使多家供应商能满足技术要求,将非实质性技术要求设为评分项也违规。比如技术要求暗含特定品牌、专利,哪怕分值低,也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
如果采购需求合规,即便只有一家供应商能满足非实质性技术要求并得满分,也不算歧视。
所以对供应商来说,采购需求是否合法是核心判断标准:合规的技术要求,个别供应商能满足属正常;带指向性的技术要求,则可能涉嫌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