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中标结果信息的披露是保障供应商知情权的关键环节。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九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以上信息一般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管理发布,如果供应商不能获取,可以向代理机构或其他负责公开的主体要求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