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政府采购项目,三家供应商用同一品牌产品参与投标,无其他品牌参与,是否可以继续评标?
根据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如果项目使用综合评分法采购的,不同投标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
由此可见,上述问题中,三家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为同一品牌,应按一个供应商计算供应商数量。由于参加竞争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可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予以废标。
某政府采购项目,三家供应商用同一品牌产品参与投标,无其他品牌参与,是否可以继续评标?
根据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如果项目使用综合评分法采购的,不同投标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
由此可见,上述问题中,三家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为同一品牌,应按一个供应商计算供应商数量。由于参加竞争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可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予以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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