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说】因采购需求变动,能随意终止项目吗?(第249期)

政府采购信息网 刘夏颸 2025-02-28 23:42:44

​​在政府采购项目中,采购人已确定成交供应商后,能否以采购需求有变为由终止项目呢?这一问题备受关注。在某项目中,采购人试图以采购需求有变为由终止项目。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竞争性谈判中只有在由于重大变故导致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变化不再符合竞争性谈判适用情形、出现影响采购公正性的违法或违规行为,以及除特定情形外符合竞争要求或报价不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这四种情形下,才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那么,采购计划有变是否属于重大变故呢?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社长、高级编辑刘亚利指出,变故意味着意想不到、意外发生,其根本前提是意外,属于不可抗力范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所以本案例中的“采购计划有变”并不属于重大变故。福建省莆田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饶太平也认为,采购人在评审程序结束后单方终止项目,本质上是以主观需求变更为由否定合法评审结果,破坏了采购程序的正当性和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权。并且,该项目也不符合74号令第三十七条所列的终止情形。在政府采购项目里,采购人与代理机构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不能以法律规定以外的事项随意终止项目。同时,采购人也要做好需求调查工作,明确标的的性能、材料、结构、外观等技术要求和交付时间、地点、售后服务等商务要求,避免因需求调查不明确,在采购活动开始后再更改采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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