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错误,哪些情形下供应商可以澄清呢?关于澄清,《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这有两层意思:一是供应商不能主动提出澄清,应当是评标委员会要求供应商作出澄清;二是澄清的情形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中小企业声明函》要求供应商填写的内容主要有两部分:一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如采购人单位名称、项目名称、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二是需由供应商提供的内容,如制造商(承建商或承接商)名称,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三大企业数据和供应商划型。
实践中,供应商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所出现的问题五花八门,比如,投标文件没有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者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不符合46号文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就不能通过澄清方式要求供应商补正。另外,也有供应商为谋取中标、成交,不如实提供相关企业信息,篡改、伪造或变造相关企业信息等情形的,则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