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规定,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两类主体可以提出质疑。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什么是供应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供应商是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此外,《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什么是潜在供应商?指已知悉采购公告,有意向但尚未提交采购公告要求的文件、保证金的供应商依法获取是指供应商按照采购公告规定,通过合法购买或下载渠道获取采购文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有哪些?可质疑的采购文件主要是指招标、谈判、询价、磋商、资格预审公告以及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磋商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包括属于其组成部分的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和评标标准、合同文本等)。